业主群加微信预订门窗,钱付了却“查无此人”,法院:业主自担损失

扬眼 2025-03-03 17:16:51

期盼已久的新房子终于交付了,无锡市锡山区居民小穆就开始准备新房的装修,还加入了小区业主群咨询各类装修问题。

一天,一个名叫小石的人通过业主群添加小穆为好友,称自己是某家居公司的业务员,可以提供门窗的制作安装。几经磋商后,小穆同意让家居公司安装门窗,并和小石商议好了合同的相关内容。

等到准备签合同的时候,小穆说自己工作忙,只有周末有时间。小石表示:“没关系,我可以把合同拿到你那签。”于是,二人就在小穆的工作单位签订了《门窗合同》。合同签订后,小穆按照小石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预付款,但两三个月过去了,却没有见到门窗安装的任何动静。

小穆于是联系小石要求退款,对此,小石满口答应,并保证三天之内退钱。可是小穆左等右等都没有等到小石退回来的钱,于是一纸诉状将家居公司诉至无锡市锡山法院,要求退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案后,家居公司到庭称根本不认识小穆,小石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门窗合同》也不是公司签订的。小穆一听就急了,说:“合同上有你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怎么可能不是你们公司签的?”

于是,家居公司提供自己经备案的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以及自己和其他客户签订的合同。经对比,《门窗合同》上的印章和家居公司的备案印章不一致,存在明显的差异,小穆也没办法说明合同上的印章就是家居公司使用的印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门窗合同》上的印章与家居公司提供的印章均不一致,在未认真核实小石身份的情况下,小穆称自己有理由相信小石是家居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权代表家居公司签订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

此外,小穆是将款项支付给小石个人而非家居公司,但小穆并不能说明小石个人收款的行为是经家居公司同意的。因此,法院认为小穆主张自己和家居公司形成了定作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小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与传统的消费者入厂、入店查看商品,签订合同相比,通过社交网络达成合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便利。但是,社交网络这一交易模式也存在着天然的缺陷。

比如,消费者无法实际查看交易商品,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无法充分了解;交易主体模糊,消费者难以准确核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合同意识薄弱,部分消费者未就交易签订合同,甚至在磋商中连交易的一些必要因素的表达也是模糊不清,前后矛盾。

因此,在面对大额商品交易时,消费者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注意义务,尽量做到签订书面合同,核实交易对象和收款主体是否一致。必要时,还要对交易对象和商品进行实地考察,确认交易的真实可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刘家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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