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砒霜解,何愁“未遂”辩?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了一名便装执法人员在商铺门口拿走商品的事件。商铺老板试图追赶夺回商品,但未能成功。当地官方解释称,该执法人员是为了警告商户不要出店经营,拿走商品是为了“吓唬吓唬”商户,并表示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道歉。然而,公众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抢夺。
这个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反映出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本案的逆情悖理之处太过违和。
首先,新闻中“一名”、“便装”是关键词,执法何以单抢匹马?又何须乔装“便衣”?
其次,拿走商铺商品的行为,尽管官方解释称是为了警告,但实际上可能被视为滥用职权,侵犯了商户的财物权益。怪不得民众称之为“抢夺”,因为该行为的确缺乏有效的法理支持,明显具备“抢夺”的构成要素。
再次,至于事后“吓唬吓唬”的解释,更是滑天下之大稽!审视事件全程,执法行为的荒唐已是超越了常人的想象,而事后解释的堂皇更是令人瞠目。“吓唬吓唬”的解释只能激起公众的更多的猜想?尽可能的委婉一点说吧,公众的怀疑主要源于对执法行为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的担忧。商户在面对执法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的反抗手段和法律支持,这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利用职权进行“不当”行为。
有人对网民“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抢夺”的说法不以为然,其实说他是“抢夺”并不冤。
第一,该“不当行为”的主体年满16周岁,属于“工作人员”便是年龄之证。
第二,“不当行为”侵犯的是单一客体财产的所有权。他没拿别的商家门口的商品,无论别家门口有无商品,事实如此,都不影响该行为侵权客体的单一性。
第三,“不当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公然夺取私人财物的行为。光天化日之下,便是“公然”;未经主人同意强行拿走便是“夺取”;商品的自然属性是“财物”无疑。
第四,“不当行为”中有监控显示: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复合强制方法而公然拿取财物。其表现形式符合“是单一行为”。
笫五,至于动机则符合“意图利用突然获取财物的行为实现占有的目的,或者希望趁受害人疏忽大意之机获得财物”的特征。
够了,上述五大要素齐备,说其“抢夺”何过之有?不过五条罗列太过专业且有点绕。但有此构成抢夺要件的罗列,足以表明说“抢夺”的网民水平够可以的了,说“抢夺”,没有说“抢劫”,可见这些年的普法教育效果不菲。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面,该事件中,店家的良善厚道给了这位执法便衣以莫大的幸运。试想如果店家不管三七二十一,上去动手争抢所谓被执法的标的物——商品,肢体冲突在所难免,那么事件演变成的性质就不可同日而语了,“当街抢劫案”赫然而发,其时,纵有巨擘护犊,然舆情哗然,又有谁能把控?诚然,舆情无法影响司法判决,但司法同样也不能公然抑制舆情。一如某法官陨命,却无端被网民喷疑抹黑,虽死犹屈,纵然是最高院发声站队,也难堵污浊借堤破决。因为司法不公,百姓愤懑久矣,阀门偶有缝隙,积愫喷薄而出,古人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此之谓也。
回过头来,再聊对于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和道歉,公众可能认为这并不足以弥补商户所遭受的损失,也无法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因此,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商户能够在遭遇不当执法时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老人话多,意犹未尽,最后再絮叨几句,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庞大的体制队伍,人员难免良莠不齐,有些不当行为的发生,官方解释不了还不如别解释,犯不着为“护犊”文过饰非,以免越描越黑。毕竟只要当事人接受息讼,任谁也无法掀浪,网络嘲讽奈我其何?尤其是千万千万不要搬出“吓唬吓唬”的牵强说词,这不仅仅侮辱公众的智商,更是地动山摇的大事情哟!因为此解释如果被认可,那么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必须废除了,第二十三条是这么定义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明眼人都可以藉此注意到:所有“未遂罪”都具备事后“只是吓唬吓唬而已”的动机解释。民间有讥讽“诡辩”达人的,反唇为“吃砒霜都有解!”,而今有此“砒霜之解”,往后“未逐罪”还能成立吗?真正的罪犯从此何愁自辩无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