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对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存条件、养护技术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1、储存条件
(1)建筑等级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中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库房
①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② 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遇湿易燃性商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3)安全要求
①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②除按表3-14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学品应专库储存;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易燃气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专库储存;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发乳剂H与酸和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库储存自燃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
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
(4)环境要求
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地面无漏撒(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5)温、湿度要求
各类商品适宜储存的温、湿度,见表3-15。
表3-15温、湿度条件
2、入库验收
(1)原则
①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②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③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和验收室进行。
④ 各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2)验收项目
① 包装。标签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规定。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见表3-16。
表3-16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
② 质量。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和风化。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
③验收。应符合质量的要求。验收完毕,合格品应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