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辛某“网暴”他人,仅有道歉和赔偿是不够的!

满子典频 2024-11-01 10:22:28

网络暴力是网络世界的公害。法规对“网络暴力”的基本定义,是指网民在网络空间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信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受害人“社会性死亡”,严重的会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后果。当下网络暴力案件多发,社会危害极大,呼吁依法治理,严厉打击已是社会共识。为此,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网络暴力案件频发,网民身份形形色色,但执法机关的公职人员犯案却是例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个例外如今已被江西省抚州市公安民警辛某打破。据澎湃新闻报道,康女士起诉抚州市公安民警辛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经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已于2024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辛某在其“睡不够的”“抚州吃货”“抚州突发”“抚州人家”四个微博账号上,置顶登载道歉声明,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及律师费用。

所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说通俗点也就是网络暴力。资料信息显示,被告辛某是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在职民警。一名在职民警为何会成为网络暴力的被告,这事还得从2020年8月8日和同年8月13日,发生在江西抚州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厚坊村的曾春亮入室杀人案说起(罪犯已被核准执行死刑)。在第一起案件中,康女士的父母被曾春亮杀害,年仅7岁的外甥头部受锤击重伤。康女士和家人作为受害者家属,已经是人生大悲,万分不幸。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竟然有人在网上用“睡不够的”“抚州吃货”“抚州突发”“抚州人家”的微博账号,多次发布伤害她和家人的言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经法院审理查明,这四个账号都是抚州市公安局民警辛某注册登记使用。辛某针对康女士及其家人发布和在康女士微博留言区留言“帮忙扩散是为了让你发财吗?拿到钱怎么分呀”、“巨婴而已”、“真心不要脸,用带血流量换钱吸毒”等言论,并指明“康家人”。法院认定,在一定程度上,明显贬损侮辱康女士及其家人名誉,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度。

本案中的被告辛某不仅是抚州市公安局在职民警,而且他还担任过曾春亮入室杀人案侦办的新闻发言人。人们不禁要问,以他的身份、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不应该犯网络暴力、攻击刑事案件受害家属这么低级的错误。其实有一个看似与此案无关,实则是有内在关联的细节被人忽略。据媒体报道,凶手曾春亮在案发前曾因盗窃罪入狱,出狱后,在本次案发前的7月22日,潜入康女士父母家中行窃时被发现,与康女士父母发生冲突后逃离,随后康女士家人报警。但直至8月8日,曾春亮再次潜入康家作案前,公安机关既未给予任何回应,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曾春亮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现在不仅受害人家属康女士,而且凶手曾春亮的家人也信访投诉曾春亮后来两次入室杀人作案,是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慢作为造成的,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此事还惊动了江西省公安厅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破案后庆功,破案后上级嘉奖,似乎是公安战线的传统,康女士的信访投诉,在案件侦办新闻发言人辛某看来可能有煞风景。虽然心生不爽,但明面上又不好强制康女士闭嘴,于是,就想利用网络暴力来杀一杀康女士的锐气,让她知难而退。当然,这只是对辛某网暴他人动机的分析而已,但除此之外,似乎找不到其它更好的解释。我想辛某不至于为了当网红、蹭流量或眼红受害者家属申请的司法救助款吧?正如有网友留言所说:“真不知道那些网暴被害人家属的人都是怎么想的?”

据媒体报道,对法院的判决,被告辛某表示不上诉,并且已在其中的一个账号上道歉,履行了判决赔偿义务。但是,网民们总觉得这个板子打的太轻,虽然诽谤侮辱他人不属于公诉案件,但作为在职公安民警,在某种意义上,辛某侵犯损害的不仅仅只是康女士及其家人的名誉,同时损害的还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名誉,这样的人还能留在警察队伍吗?网络清朗行动也不能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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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子典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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