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带老两口而被运管罚款10000元?
案件一经爆出,瞬间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件的起因是张某从郑州回驻马店,顺路捎带了临村的老两口。然而,在半路上,运管工作人员却以非法运营为由,对张某进行了罚款。
【案件回顾】
张某,驻马店人,在郑州工作,为了养家糊口,每日辛勤工作。为了方便回家看望家人,他购买了一辆代步车。
然而,在一次回驻马店的途中,他决定在老乡群里发布一条信息,为需要的人提供捎带服务,以节省往返郑州和驻马店之间的费用。
不久,群里的一对邻村老两口联系了张某,他们正好要回家参加喜宴。张某顺路捎带了这对老两口,并象征性地收取了200元作为路费。
然而,张某的行为被他人投诉到了运管部门。当张某驶出高速时,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他堵在了高速出口。经过询问,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并没有运营许可证。
在询问邻村老两口向张某交了200元路费后,运管部门以非法运营为由,对张某处以10000元的罚款。这一决定引起了张某的强烈不满。
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只是顺路捎带两位老人,分担一些费用。他觉得自己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决定将运管局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法院的判决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解释,顺路搭载非营利性质的搭乘行为并不属于违规营运的范围。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合法的营运权就进行营运行为,比如没有领取相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或者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
如果不是追求盈利,那就不能算作非法营运。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更像是私家车合乘,因为他并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分摊一部分自己的出行成本。
最后,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实际行为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其行为更符合互助合乘的性质,所以不构成非法营运。
因此,法院最终撤销了对张某的处罚。
【法律依据】
自2016年7月26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维护了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他们认为,对于顺路搭载非营利性质的搭乘行为,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容和理解.应该以警告或教育为主,而不是一味地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罚款。
然而,也有一些人持不同意见。
他们认为,虽然李某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他的行为仍然违反了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出租车市场秩序。
对于这种行为应该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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