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嫦娥六号带回了1935.3克的月背样品,目前已移交给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送入月球样品实验室保管,接下来,将按照计划开展月球样品的存储和处理,启动研究工作。
这些月壤的分配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出意外的话,我国的科研单位将率先得到月壤进行研究,我国已经承诺会和其他国家分享月壤,所以后续肯定会把月壤交给一些通过审核的国家。
但这其中不包括美国,只因他们自己把合作的道路堵死了,那么,美国是否会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拿到月壤呢?对此,其实我国还是留了一手。
我国对月壤的管理办法此前就有人猜测,如果我国把月壤分给其他一些国家,而这些国家又与美国交好,那么会不会瞒着中国,私下里把月壤交给美国。
理论上的确存在这种可能性,不是我们把美国想的太不堪,实在是这种卑劣的事情他们没少干,俗话说防人之心不可无,我国虽然要和其他国家分享月壤,但也不能放任不管,该有的限制措施还是要有的。
早在2020年,国家航天局就发布了《月球样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借用主体无权将月球样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需在第三方进行实验、测试等工作,需经我国探月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
原则上,借用月壤样品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则需申请办理续借手续,经我方同意后才可续借,而续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此外,如果借用主体违反了借用协议当中所规定的条款,那么中国将终止协议,并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月壤。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首先,我国的月壤只是借用,不存在赠予的概念,任何与中国合作的国家或组织,只能在借用协议的框架下,使用月壤进行研究,并且在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有损实验还必须要有视频记录。
既然是借的,那就必须要还,试想,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能够借到月壤的国家和组织肯定是先提供给自己的科学家进行研究,否则过了这村就没这店了。
其次,这里还有一个借用协议的问题,在协议当中,我方会对月壤的交接、运输、储存、研究、归还等一系列事项做出严格规定,自然包括月壤不得提供给第三方这样的条款,一旦有这样的行为发生,不仅中国要马上索回月壤,而且以后的合作恐怕也不会再有。
这就相当于给合作方画了一条红线,一旦违反,基本就进了“黑名单”,以后也不用再想着合作了。
最后,明确了我国探月中心的权益,不仅有权对月壤研究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而且对整个研究过程,拥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可以说,其他国家的研究,是在我国的眼皮子底下进行的,想要私下搞小动作,不是那么容易。
由此可见,我国对月壤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尽可能将各种可能会出现的漏洞都考虑到了,这种情况下,美国还有可能得到月壤吗?
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其实美国想得到我国的月壤非常简单,只要他主动废除“沃尔夫条款”,并且扫清所有两国合作的障碍,我国没有那么小家子气,肯定会分给美国的。
包括嫦娥五号取回的月壤,当时美国来了一票人申请,占所有外国申请人的一半,结果还是没有得到月壤,没办法,你们自己的法律不允许合作啊。
如果美国采用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去获取月壤,那就算研究出了什么成果,也不敢公开发表,一旦发表,相当于昭告天下,我就是那个小偷,这会给美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就连他的盟友也会不齿与之为伍。
况且如果想做到这一点,难度不是一般的大,除了借用方不答应,我国的眼睛也一直在盯着呢,你美国敢伸手,那就是自取其辱。
但是美国是真的想要中国的月壤,因为我国无论是嫦娥五号在月球正面取得的月壤,还是嫦娥六号在月背得到的样品,其成分都和之前美国或苏联得到的月壤有着很大不同,特别是月背的样品,对于研究月球的形成演化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针对嫦娥五号带回的月壤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不仅找到了新的矿物质“嫦娥石”,而且发现了天然形成的石墨烯,各类研究论文就有100多篇,可以预见的是,对嫦娥六号月壤的研究,一定会取得更多的成果。
这就意味着,我国对于月球的研究,正在取得世界领先地位,如果美国在这方面没有进展,迟早会被中国抛在身后,甚至就连一些与中国紧密合作的国家,也有可能后来居上,超越美国。
中国不给,难道美国不能自己去挖吗?恐怕还真不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探月热潮结束之后,美国就把月球研究的事情抛在了脑后,如今想要重现当年的辉煌,实在太难了。
一方面是美国整体的制造业能力在退步,难以在太空探索方面形成有力支撑,另一方面美国的航天科技发展缓慢,各种故障差错层出不穷,包括近期波音飞船的泄漏事件,让国际空间站的宇航员回家都成问题,哪还有能力去月球背面挖土。
还有人说,月球以及从月球带回的月壤,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中国有义务与其他国家分享,真的是这样吗?
月壤究竟属于谁?上世纪六十年代,联合国通过了《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将月球以及包括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到了七十年代,在苏联的提议下,联合国又通过了一项《月球协定》,规定外太空是人类共同使用的国际区域。
该协定先是经过了长达八年的艰难谈判,好不容易通过之后,愿意签署该协定的国家也寥寥无几,到如今只有17个国家加入,所有具备探月能力的国家都未曾签署。
苏联从一开始,就反对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列入月球协定,美国起初是同意的,但后来他的太空科技实现了快速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然后态度就发生了转变,明确反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适用于外层空间。
所以,真的从法律角度去刨根问底,月球及其资源的归属权还真是一笔糊涂账,国际上并没有确切的说法,包括我国也只是说,倡议世界各国和平开发利用太空资源,至于这些资源到底归谁所有,没有人能说清楚。
既然说不清,那就只能靠实力说话,我国有能力从月球取回月壤,自然就要由我国说了算,包括以后建设的月球科研站,甚至是对月球资源的开发,我国一样拥有无可辩驳的话语权。
当然,我国一向主张国际合作,对外太空的研究利用也遵循和平的原则,对于真诚希望与我国合作的国家,始终都会敞开大门,但对于处处针对我国的国家,也没必要去迁就他们,毕竟,实力才是一切的根本。
参考资料:
新华网:《嫦娥六号任务全景解读,为人类揭晓月球背面的奥秘》
国家航天局:《月球样品及科学数据国际合作管理细则》、《月球样品管理办法》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人类首份!嫦娥六号带回了1935.3克月背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