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遭技校老师多次猥亵,拍裸照强迫性交,受害者不止一人!
有个成语说得好“为人师表”,这个成语的意思是在品德和学问方面是别人可以引以为师,可以作为榜样的,而现在这个成语也一般都是用来表达对老师职业素养的高要求,但是现实却有很多教师配不上这四个字。
案例摘要
刘成出生在山东省烟台市下面一个小县城的村子里面,他的父母为了生活在其很小的时候就外出打工了,刘成也一直和自己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男孩子非常的调皮,再加上自己的父母不在家就更是要掀翻天,刘成也是如此,在学校里面不止不好好学习甚至还欺负同学,于是在上完初中以后就想要辍学“闯荡社会”。
刘成的父母不想要让其早早辍学,于是在市里面给他找了一个技校,想要让其学门手艺,以后可以养活住自己,顾得住自己家庭的生活开支。
他们听说烟台芝罘区的一所技工学校非常好,于是就花钱将其送进了这所学校,但是没想到正是这个决定竟然毁了刘成的一生。
刘成刚去学校的时候,就因为他出众的外貌吸引到了很多人的目光,其中就包括教师黄煜锋,他是这所学校的一名教师,因为他独特的兴趣爱好,所以总是会注意到学校里面一些相貌出众的男孩子。
而这次他又将目光放在了刘成的身上,他利用自己教师的职务,一次次的吸引刘成,在获取刘成的信任之后,又对其言语威胁称“不和我发生那个关系我就让你在这个学校混不下去”。
刘成迫于黄煜锋的势力一次次的妥协,刘成的妥协并没有引起黄煜锋的退步而是更加的变本加厉,一次次的威胁他和其发生关系,甚至还拍下裸照。
后来,刘成表现出了异样,他的父母察觉之后询问其原因,得知黄煜锋的罪行,选择了报警,在后来警方的调查中,黄煜锋所迫害的并不只刘成一人,学校里面很多相貌出众的男孩子都被迫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并拍下裸照。
以案释法
在本案案例中,黄煜锋强行与刘成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属于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呢?我国的哪项法律中有所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犯罪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强制威胁他人,而在本案案例中,黄煜锋刚开始是诱惑刘成,后来和其发生关系以后,便拍下其裸照,对其各种威胁,在客观方面他已经符合了该构成要件之一。
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是没有特定范围的,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人已经年满14周岁,即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在本案案例中黄煜锋,作为一名教师,很明显,已经超过了14周岁,所以他是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违法犯罪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但是仍然希望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所以说,黄煜锋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强制侮辱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可以构成强制侮辱、猥亵罪的,他也应该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那么,黄煜锋强行与刘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强制侮辱猥亵罪呢?这两种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奸罪,其行为对象是妇女,那么也就是说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性交的,以及男子强行与其他男子实施非自然性交的(如口交、肛交),不成立强奸罪,但成立强制猥亵罪。
这也正是黄煜锋强迫和刘成发生性关系所构成的罪名,不是强奸罪,而是强制侮辱、猥亵罪了。
而两种罪名中最大的区别,就是受害者的性别,强奸罪仅限于女性,而强制侮辱猥亵罪则不限制性别。
很讨厌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