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常州一女子为了给家人祈福,于是放流活鱼25000斤进入当地长荡湖。
而也正是因为她的这一“善举”,也造就了我国第一例实判的民事公益诉讼!
放生不成反被罚,鱼贩子也逃不掉!2020年,家住常州的徐女士,花了16.67万在当地鱼贩子手里买了25000斤活鱼,想借此放生来给家人祈福!
然而,鱼放下去没一天就出现了大量死亡,死鱼飘满了整个湖面。这次的放生行为活脱脱的演变成了“杀生”,不仅如此,由于鱼儿大量死亡,也给当地渔政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为了预防死鱼腐败给湖区的其他鱼种带来伤害,于是,当地渔政部门组织了大量人力,及时10天的打捞,总捞出死鱼20208斤!
而该事件之后,全国首例民事公益判决也随之而来,结果让网友们不淡定了!
事件爆出以后,网友纷纷表示:
“严惩这些害人精,希望加大惩治力度,太轻了”。
“罚款100万判刑十年最合适”。
“应该重罚至倾家荡产”。
放生变杀生,害人又害己!
2023年2月3日,这起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判决出来了。
被告人徐女士、鱼贩子刘某将对此事件负责。判处二人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费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费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共计58000元。这笔处罚将承担长荡湖后续的生态修复和法治宣传使用。
那么,为何徐女士放生活鱼,还要被告,罚款?
原来,徐女士放生的25000斤鱼,皆属外来物种革胡子鲶,又名埃及胡子鲶,八胡鲶鱼。原产于非洲。属肉食类杂食性鱼种,成年体重可达50公斤以上,体长能超过1.5米。生存能力极强,不管是污水还是清水水域,皆可存活。
由于属外来物种,革胡子鲶在我国几乎是没有天敌的,加上它的食性凶猛,一旦流入自然水域,那就会给本土生态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并且,革胡子鲶的繁殖能力还超强,一条体重在500克的雌鱼,一次可产卵10000粒,一个繁殖季里,它们可产卵3~5次。
这么凶横的外来物种,居然拿来放流,而且还是上万斤的放,可想而知,一旦这些外来鲶鱼在长荡湖成活繁殖,那将是整个湖区生态的灾难。所以说,如网友所表达的,惩罚确实轻了。
放生是好事,科学放生是关键!近些年来,由于生活条件的不断变好,国内各地的民众的放生行为也越来越多。但是,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放生的,也一定要遵循科学,合理合法的放生。
而一旦盲目的放生,很多时候会适得其反。往往这一“善举”,最后很有可能会演变成“恶行”。
所以,但凡有放生想法的,需第一时间去当地渔政部门咨询注意事项,保证放生质量。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哪些鱼来不可肆意放生!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为了提高水产养殖经济,曾多次引进国外的经济型鱼类养殖。但是,也正是这一举措,为后面的生态灾难,埋下了伏笔。
而今,我国多地皆出现外来物种肆虐的噩耗!最严重的就是南方地区,如:罗非、埃及胡子鲶、佛罗里达鳖、清道夫、太阳鱼、加洲鲈、花老虎鱼、鳄雀鳝、巴西龟等等,多达几十种。
就是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南方多个水域的生态,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很多本土鱼种皆因它们而消失在这些水域里。
那么,怎样才是合理的放生!
福建水产学会常务理事黄健研究员说:
一要报备。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二是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提供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单位,应当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备设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资质或审查合格证明。
三要有检疫合格放生物种苗种的检验检疫,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疫病和药残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含有药残的苗种严禁放生至江河湖海中。
四是要规范增殖放流方式方法,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规模性放流建议采用流水滑道等设施,确保放生效果。
五要注意放生必须选择本地物种,严禁使用水生生物外来物种、杂交种和选育种,严禁为了放生而购买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同时,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放生水生生物要注意物种的攻击能力、繁殖能力和毒性等,具有很强的攻击性、繁殖能力和带有毒性的物种。同时,要依法严禁随意放生,注意放生的数量,放生数量和规格,否则将对放生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最后科学放生很重要,徐女士放生事件直到判决时,她都还说,自己根本不知道什么鱼可以放,什么鱼不能放,而且,在购买放生鱼时,鱼贩子还特意告诉她,这个鱼成活率高,容易存活。从侧面反应,商家在一定程度是该付主要责任的,毕竟,能够从事鱼类贩卖行为的,应该是不会不懂鱼类的出处的。这也说明,在利益之下,其他的真的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