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让兄弟二人起了争执。近日,平谷法院审理判决,与死者关系更亲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更紧密、尽赡养义务更多的长子分得80%。
老王夫妇生育二子,因家庭矛盾,次子在成年后前往外地,较少回家看望父母,长子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后老夫妇相继去世。老王工作时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决定向老王家属发放一笔死亡抚恤金。结果兄弟二人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纠纷,哥哥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王的死亡抚恤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该项费用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其权利主体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该项费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请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尽赡养义务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老王生前长期与其长子共同生活,老王与长子的关系更为紧密,长子赡养和日常照料老王更多。次子自认在外地居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王进行了日常照料,其尽赡养义务较少。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于死亡抚恤金,法院酌定长子分得80%、次子分得20%。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死亡抚恤金也按照判决分割完毕。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到底多少钱亲兄弟上法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