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廉江:警方破案追回群众被盗电池获赞

廉江政聊社会 2024-09-30 03:53:49

“谢谢你们,帮我追回电池挽回了损失!”

2024年9月16日15时许,村民刘婆婆带着一面印有“行动有力解民忧 帮追回电车电瓶”的锦旗来到廉江市公安局龙湾派出所。

8月12日14时许,廉江市公安局龙湾派出所接到村民刘婆婆报警,称其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廉江市石岭镇某村田地附近时,车内价值700多元的电池被盗。

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侦查。经过深入走访辖区各个废品收购站,发现陈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嫌疑人陈某供述其于8月6日8时许经过石岭镇某村田地附近时,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见四下无人便起了贪念,使用剪刀和螺丝刀拆卸该电动三轮车的5个电池并卖给某废品收购站。据其供述,民警追回被盗电池。

电动三轮车电池被盗后,刘婆婆花750元另外购买了新电池。9月16日,民警把被盗电池和嫌疑人陈某的赔偿款一起返还给刘婆婆,成功为其挽回损失。

目前,嫌疑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湛江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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