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2伤、3车受损!松潘县8·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工程报 2024-10-30 13:57:51

近日,松潘县政府公布《松潘县“8·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5日15时32分,松潘县安宏乡境内国道G213线1943km+800m(小地名:松潘县安宏乡德胜村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大客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和3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松潘县“8·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5日,何某某驾驶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搭乘6名游客(核载9人,实载7人),从茂县往松潘县方向行驶。15时32分,该车行驶至G213线1943km+800m(小地名:松潘县安宏乡德胜村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又与后方由何某某驾驶的川AW98Q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刮,造成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何某某死亡、乘车人2人受伤和3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多方收集线索,核实伤亡人员身份信息。松潘县公安局积极联系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所属四川省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时到松潘县处理善后事宜,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省旅游汽车责任有限公司。

2.阿坝州岷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事故相关情况

1.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四川省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旅游客运。

(2)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车主为阿坝州岷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旅游客运。

(3)川AW98Q6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涂某某,使用性质:非营运。

2.驾驶人基本情况

(1)何某某:男,汉族,驾驶员,现住址:汶川县威州镇,持有C1驾驶证,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死亡。

(2)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址:九寨沟县马家乡,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何某某:男,汉族,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同兴东路,川AW98Q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驾驶人交通违法状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来何某某、王某某两名驾驶人和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无交通违法信息。

4.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某某,女,满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乘车人,受伤。

商某某,女,满族,2015年4月9日出生,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乘车人,受伤。

5.现场勘查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南为茂县方向,北为松潘方向,现场道路全宽790cm,半宽390cm,道路中心线为实线。

(2)现场路面痕迹:现场有三辆车辆,一辆车牌号为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松潘县往成都方向)、一辆车牌号为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成都方向往松潘县方向)、一辆车牌号为川AW98Q6小型普通客车(成都方向往松潘县方向)。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左后轮距离道路中心实线232cm,距离C点定位点1020cm,左前轮距离道路中心实线200cm,距离C点定位点880cm,左前轮距离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左前轮610cm。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左前轮距离道路中心实线220cm,左后轮距离道路中心实线460cm,右前轮距离C点定位点470cm,川AW98Q6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轮距离道路中心实线330cm,距离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轮950cm。左后轮距离道路中心实线350cm,距离C点定位点570cm。A点为事故划印880cm。B点为事故散落物1970cm㗼/font>900cm。C点为定位点(村民大门),大门高290cm,宽430cm。排水沟高40cm,宽56cm,距离公路边线50cm。

6.车辆检测鉴定情况

(1)2024年8月6日,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进行了安全技术状况和行驶速度鉴定。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鉴定文书号:川旭鉴(2024)车鉴字第615-1号】鉴定意见:所检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事发时行驶速度(视频图象中)为49km/h-50km/h。

(2)2024年8月6日,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进行了安全技术状况和行驶速度鉴定。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鉴定文书号:川旭鉴(2024)车鉴字第615号-2】鉴定意见:所检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通过视频画面时行驶速度(通过视频截图比对表第1页事发路段地面分道标线加间隔长度)为61km/h-62km/h。

8.驾驶人检测鉴定情况:松潘县公安局依法对驾驶人何某某提取心血、驾驶人王某某提取静脉血用于检测发生事故时血液乙醇浓度,确定是否酒驾。鉴定意见【阿公物鉴毒化字(2024)72号】:所送血液样本未检出乙醇。对驾驶人王某某(文号:松公毒鉴字第20240801号)其进行了现场吸毒检测:结果呈阴性,未吸毒驾驶机动车。

三、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疲劳驾驶,违法占道,侵犯车辆通行权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何某某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遵守法纪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法违纪。

2.四川省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高,对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事发地有关部门未深刻汲取2024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不够。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松潘县“8·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四川省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安全学习记录不规范,资料弄虚作假的现象(2024年1、2、3、4月)。对此次事故车辆驾驶员在驾驶中的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采取有效措施。在日常管理中对驾驶员缺乏有效管理手段,隐患排查整治未形成闭环管理。

(二)行业监管部门(单位)

松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宏中队:调查发现,该中队工作日志不全,车辆检查登记台账不完善,督促农村交管办开展工作检查记录不实。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松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松公(交)认字(2024)第009号】认定: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川AW98Q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何某某和受伤人员商某某等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一)建议移交事发地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何某某,川G3JY72小型专用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2.王某某,川U65258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松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四川省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对公司车辆驾驶员在驾驶中的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采取有效措施,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管理手段,隐患排查整治未形成闭环管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松潘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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