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为别人“刷单炒信”,被判决赔偿平台经营者经济损失

王树侬律师 2021-09-28 21:05:11

人民法院报刊登于2021年9月28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合计10个,将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刷量服务,帮助提高网络用户发布内容信息的点击量、阅读量、粉丝量等。法院认为,数推公司、谭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7月发布两批案例: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第一批)、(第二批),其中5个案例是涉及商家提供“刷单炒信”服务而被处罚。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还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案例,都表明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的坚决态度,以维护合法、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笔者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归纳、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数推公司、谭某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先后开设6个网站。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针对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天天快报”“腾讯视频”等,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优酷视频、ACFUN视频等)的产品或服务,向客户有偿提供刷量服务。客户在被告网站下单并支付对价,被告再将业务转给其他营销平台刷量,完成客户的订单,帮助客户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点赞量、浏览量等。2019年9月13日至10月6日25天内,针对“腾讯视频”的刷量订单有127条。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谭某支付宝账单收入近5.5万元;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谭某的微信账单收入近6万元。除此以外,被告支付宝、微信账单中还存在大量通过二维码扫码支付产生的其他订单。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计18214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起诉被告。被告谭某在本案中涉及的网站已于2019年11月12日关停。

【法院裁判】

被告针对原告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及其内容信息,以及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条、第17条第1、3款等规定,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律师分析】

一、法律适用问题:法院与市场监管局的意见不一致

下文所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均为2019年修正后的条款,不再对修正前后的法律适用做特别区分。

本案被告数推公司、谭某的刷量行为模式,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 (第一批)》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以下简称“案例4”),有相似之处。

简单介绍下“案例4”:陈某在2018年、2020年前后注册了3家公司,申请“企业QQ号”,安排员工借助专用刷单软件,并进行分工合作完成“刷单炒信”。陈某的行为帮助商家在平台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市场监管局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第20条第1款作出相应的处罚。

本案被告和“案例4”陈某本质都是为别人提供有偿的“刷单炒信”服务。无论是被告还是陈某,他们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法院和市场监管局适用的法律条款却不一样,法院适用的条款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即第12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市场监管局适用的条款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来看,条款适用的典型情形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让用户“二选一”等限制用户使用竞争对手服务,造成用户不使用竞争对手平台的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适用的典型情形为行为人为商家提供“刷单炒信”的服务,虚增销售量、浏览量。人气流量等,对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经营者,特别是竞争者之间的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的选择,后者是行为人有偿为客户提供虚增“流量”的服务。

结论:笔者认为,本案被告数推公司、谭某的刷量行为模式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

二、法律责任:民事、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平台经营者因“刷单炒信”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提起诉讼,并可向“刷单炒信”行为人主张赔偿。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另外,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一案,亦判决赔偿经济损失202000元(含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合计62000元)。可见,“刷单炒信”的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赔偿平台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包括平台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行政责任

为别人“刷单炒信”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200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021年9月28日已公布典型案例,期待之后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参考资料】

1、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28日第3版

2、[2019]渝05民初3618号一审判决书

3、[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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