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男子嫖娼,女方突发疾病,男子是否需要担责?

晚风吟梦 2022-05-03 13:35:20
案例一:

48岁男子鲍某通过某社交网站结识了陈女士,两人以800元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鲍某便提前定好了酒店,并把地址发给了陈女士。

陈女士也如约来到了酒店,两人随即便发生了关系,不过,就在交易的过程中,陈女士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想要中断交易,鲍某不同意,并强行继续完成了交易。

事后,陈女士身体不适加重,并出现了失语、呕吐等症状,鲍某见状,不仅对此置之不理,还因为害怕担责,仓皇地逃离了酒店。

最终,令人感到不幸的是,陈女士因为抢救不及时,遗憾地离开了人世。而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陈女士是由于突发高血压引起脑溢血导致的死亡。

陈女士身故后,其家属立即向警方报了案,要求追究男子鲍某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警方随后便将鲍某传唤到案,以作进一步的调查。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对于陈女士的意外死亡,男子鲍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又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本案中,陈女士虽然是由于自身疾病突发,而导致的死亡,可是却和男子鲍某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首先,陈女士出现身体不适时,要求中断交易,鲍某却不同意,强行继续完成了交易,导致了陈女士身体不适加重;

其次,当陈女士身体不适加重,并出现了失语、呕吐等危急症状时,鲍某却见死不救,既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采取一些必要的紧急救助措施。反而由于害怕担责,丢下情况危急的陈女士,仓皇逃离了酒店。

换言之,如果当时鲍某履行了一些该有的救助义务,可能就不会造成陈女士意外死亡的后果。因此,陈女士的意外死亡与鲍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鲍某其实已经涉嫌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对于陈女士的意外死亡,鲍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

48岁男子俞某坐火车到外地出差,到达目的地时已经是深夜,于是不得已之下,他只能在火车站附近找了家小旅馆,准备凑合着住一晚。

刚入住没多久,他便听见有人敲门,打开房门一看,竟然是一名浓妆艳抹的中年妇女,俞某见状顿时心下了然。在经过一番商榷后,两人最终以200元达成了交易协议。

然而,就在两人交易的过程中,这名中年女子却突然发病,一时间脸色发紫、呼吸困难,俞某见状顿时被吓了一跳,有点不知所措起来。

待稳定下心神后,俞某一面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一面对这名中年女子进行人工呼吸,实施了紧急救助措施。

不过,当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这名中年女子已然没有了生命体征,遗憾地离开了人世。最后,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中年女子系突发心肌梗塞而导致的死亡。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对于中年女子的意外死亡,男子俞某是否需要担责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首先,本案中,中年女子的意外死亡系自身疾病突发引起,男子俞某对女子的病情事先并不知情,而且也不可能预测到她会突然发病。

其次,中年女子发病后,男子俞某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而且还对其进行了人工呼吸等紧急救助措施。

因此,对于中年女子的意外死亡,男子俞某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也不存在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自己该有的救助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俞某并不需要对中年女子的意外死亡负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上述两个案例中,两名男子嫖娼时,女方均突发疾病身亡,不过两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天差地别。一个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另一个则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女方在突发疾病时,男方是否当场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最后,对于以上两个案例,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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