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问:贠先生你好,听说您有事情要反映?
贠先生:我叫贠治清,是陕西省吴起县的一位普通农民。我在2020年9月30日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为全责,尽管我愿意承担实事求是的损失赔偿,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后续处理中的诸多不当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笔者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贠先生:事故发生当天,由于突如其来的大雨,我驾驶的陕J3T339小车尾部左侧与高晟驾驶的晋AF5Q23小车的前头右侧发生了轻微碰撞。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后确认了事故责任,并由我的保险公司——大地保险进行了现场定损,赔付了4000元。
笔者问:为什么阳光保险会将您告上F庭?
贠先生:阳光保险对车辆损失的评估结果和维修费用与大地保险的定损结果存在巨大差异,阳光保险认为我应赔偿更高的金额。
笔者问:您对此提出了哪些质疑和证据?
贠先生:在F院shen理过程中,我对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提出了多项质疑。我认为,阳光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评估时间远超法律规定的48小时,维修费用高达49400元,其中不合理金额约31500元。我指出,更换的照明灯、橡胶轮胎、铝合金轮毂、电眼摄像头等配件都进行了喷漆,但车辆实际受损位置只是前保险杠、右边大小灯及叶子板。我还提供了交J现场勘查照片和大地保险的定损资料作为证据,证明阳光保险公司的损失确认书与事实不符。
笔者问:相关的判决结果如何?您对此有何看法?
贠先生:一shenF院对我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最终判决我赔付21700元。阳光保险不服,上诉至上一级F院。然而,二shen结果出人意料,我被判赔偿45400元。这一判决引发了我对司法公正的深刻质疑。我对二shen的处理方式表示强烈不满,认为二shenF院未能对阳光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确认书进行排除说明,也没有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评估维修费用。此外,我还指出二shen未能提供市场价格的合法合理依据,遗漏了必要的程序。
笔者问:您对二shen判决有哪些具体的质疑?对此有何呼吁?
贠先生:我对二shen判决提出了以下几点具体质疑:首先,我认为二shenF院未能对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进行排除说明;其次,二shenF院重新认定了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和维修清单的真实性,但缺少明确的推理和说明;最后,我质疑二shen判决中提到的维修费用涉及全车,甚至包括轮胎和照明灯的喷漆,这与车辆实际受损位置不符。面对如此困境,我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为普通人提供更多的保护,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中得到合理解决。同时,我也希望F官能够查清事实,给我一个公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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