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告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吗?

国晖普法 2024-02-26 14: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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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大都为公诉案件,也即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权,此时的受害人不是原告,但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针对民事赔偿问题与公诉案件一并审理,此时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处理,但权限往往仅限于赔偿问题。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那么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全权委托律师,所谓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犯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自诉案件强调个人权益的维护,使受害人能够直接参与追究犯罪责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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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指: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指: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处理。在委托书中注明代理的权限范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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