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的一处商场内,五六个便衣警察将一位头发花白的中年妇女团团围住:“你是不是谢某芳?”
中年妇女微微一愣,回答道“不是啊,你们认错人了,我叫小丽”。
警察已经通过人脸识别,查明:这个名叫小丽的女人就是逃跑28年的杀人犯,警察继续问道:“1992年9月8日,你是不是杀了谢某?”。
小丽:“我不知道你说什么。”
警察没有给小丽解释的机会,直接把小丽带上了警车。
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案例摘要】
1992年9月8日,在广西横县一间狭小的宿舍里,惊现一具男尸,凶手手段极其残忍,使用钝器猛烈击打被害人头部,而且还将被害人的下体割下。
警方接到报警之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此案件展开调查,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谢某芳,谢某芳正是被害人谢某的小姨子,但是警察赶到谢某芳家里时,谢某芳已经逃走了,根据线索警察又追到海南,但还是没有找到谢某芳。
此后的时间里,警察从未放弃过追捕谢某芳,但是谢某芳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杳无音信。
最近,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发现广东一商场内的小丽酷似谢某芳,于是警察就奔赴广东。
接下来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在公安局的审讯室里,谢某芳终于承认了自己在1992年的时候,杀害了姐夫谢某。
谢某芳的姐姐和姐夫刚结婚不久就生小孩了,那个时候谢某芳经常去姐姐家,帮助姐姐带小孩,谢某芳的姐姐生完孩子以后,身材走样,姐夫谢某看着容貌姣好、身材火辣的谢某芳整天在自己的眼前晃悠,就对谢某芳有了非分之想。
于是谢某就出轨了自己的小姨子谢某芳。
有一天姐姐突然回家了,正好看到自己的老公和自己的妹妹一丝不挂的躺在床上,然后姐姐就和姐夫离婚了。
谢某芳得知姐姐和姐夫离婚之后,不但没有伤心,反而很开心,谢某芳心想:我终于可以嫁给我姐夫谢某了。
但是姐姐和姐夫离婚后,谢某芳并没有等到谢某的求婚,等到的是谢某又和别的女人搞在了一起。
谢某芳一气之下就跑到了谢某的宿舍,拿起桌上的锤子就向谢某的头上砸去,然后谢某芳又拿着菜刀,对着谢某一通乱砍乱锤,就把谢某给杀了,一边杀,谢某芳嘴里还一边喊着:“我让你玩?我让你玩?”
谢某芳越想越气,就拿刀把谢某的下体割了下来,然后拿着1000元钱逃跑了。
后来,谢某芳带领警方指认了现场,至此,该案件告破,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芳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案释法】
时过境迁,想必谢某芳也十分后悔,谢某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谢某芳已经潜逃了快三十年了,有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呢?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意杀人罪,法定的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死刑,符合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因此有人说对谢某芳的追溯时效就是二十年,谢某芳早已经逃跑二十八年之久,肯定就不能抓了。
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2年9月8日案发后,警方当时就已经立案侦查了,而且已经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谢某芳,这三十年来,警方一直都在通缉抓捕谢某芳。
因此,对谢某芳的逮捕以及审判都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时隔二十八年还是可以将杀人犯谢某芳绳之以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纵使谢某芳逃跑28年,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希望大家在遇到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能够保持理智,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情绪失控而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