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艺复兴到近代欧洲哲学的发展历程系列之五

珍重热爱生命 2024-12-01 04:56:07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他的代表作《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Wealth Ecclesiasticall and Civill)发表于1651年。在这部作品中,霍布斯对人类社会、政治权力以及国家的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将处于“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状态,这种状态他称为“人对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愿意放弃部分自由,并与他人达成契约,共同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来维护和平。这个统一的权威就是“利维坦”——一个强大而绝对的国家机器。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形成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契约,人们同意服从国家的统一权威,以换取秩序和保护。国家的权力应该是绝对的,以便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这种观点在当时对于国家权力、社会秩序的维护有重要影响。

霍布斯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国家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他的理论在政治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理解国家、社会以及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托马斯·霍布斯作为哲学家的独特性和局限性。霍布斯的确是一个难以归类的哲学家,他在哲学史上既不属于纯粹的经验主义阵营,也不完全符合理性主义的特征。他的思想受到了数学方法的强烈影响,这使得他在处理哲学问题时常常采用简洁、明确的逻辑推理,而不是依赖于感性的经验或抽象的理性。

霍布斯的这种方法在当时是一种创新,他试图将数学的严密性应用于哲学问题的探讨,特别是在政治哲学领域。他的《利维坦》中提出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的理论,确实对后来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霍布斯认为,通过社会契约,人们自愿放弃部分自由,以换取秩序和安全,这一观点奠定了现代国家理论的基础。

布斯的方法和思想也有其局限性。他的逻辑推理有时可能过于简化,忽视了问题的复杂性和细微之处。他的理论倾向于强调权威和秩序,而不够关注个人权利和自由。这种倾向在他的国家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中国家的权力被赋予了几乎绝对的地位。

尽管如此,霍布斯的工作仍然被视为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的理论提供了对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独特视角,并且对后来的思想家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关于人类社会、政治权力以及国家的基础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他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理性在世界历史中的自我实现,是绝对精神的具体表现。他的国家理念超越了传统的契约论,强调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

1. 人类社会:黑格尔认为,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发展的特殊领域,国家则是精神发展的普遍领域。市民社会(市民阶级)是个人自由和特殊利益的体现,而国家则是普遍利益和理性的体现。在市民社会中,人们根据私人利益进行交往,但这种分散的私人利益在国家中得到调和和统一,形成普遍的利益。

2. 政治权力:黑格尔认为,政治权力是国家的核心,是国家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国家权力应该是绝对的,以确保国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其普遍目标。在这种观点下,国家权力不受个人意志的限制,而是根据理性和发展规律来行使。

3. 国家的基础:黑格尔认为,国家的基础在于人民的理性和自由意志。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国家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的普遍利益和幸福。然而,黑格尔强调,国家的理性高于个人的理性,人民应该服从国家的理性权威,以实现国家的目标。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国家理念强调国家在人类社会中的至高地位,认为国家是实现人类普遍利益和理性的最佳途径。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国家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他的政治哲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康德看来,人类社会、政治权力以及国家的基础在于道德法则和自由意志。

1. 人类社会:康德认为,人类社会是基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和道德法则的。他提出“永久和平”的理念,主张国家之间应该遵循道德法则,以和平共处。在康德看来,人类社会的目标是通过道德法则的实践,实现人们的普遍幸福和和谐。

2. 政治权力:康德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是基于人民的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的。他主张国家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康德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对其的自愿服从,而这种服从是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

3. 国家的基础:康德认为,国家的基础在于人民的自由意志和道德法则。他提出“社会契约”的理念,认为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实现共同的道德法则和目的。在康德看来,国家应该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其目的是实现人民的普遍幸福和道德完善。

总的来说,康德的政治哲学强调道德法则和自由意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性,认为国家应该是一个基于道德法则和自由意志的共同体,其目的是实现人们的普遍幸福和和谐。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他的著作《利维坦》(Leviathan)对后来的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霍布斯的生活经历可以概述如下:

1. 早年生活:霍布斯出生于1588年,他的父亲是一位教区牧师,据说是性格暴躁且无知的人,因与邻居发生争执而失去了职位。霍布斯随后由他的伯父抚养长大。

2. 教育:霍布斯在年轻时就展现出了对学习的热爱。他熟读古典作品,并在14岁时将琉善的《米底亚》(Medea)翻译成拉丁文的抑扬格诗。他在牛津大学学习,期间学习了经院派逻辑和亚里士多德哲学,但后来他声称这些学习对他没有太大益处。

3. 职业生涯:1610年,霍布斯22岁时,成为了哈德威克勋爵(后来成为第二德芬郡伯爵)的家庭教师,并陪伴他进行了“大周游”。在这一时期,他接触到了伽利略和开普勒的成就,这对他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4. 社交圈:通过他的学生,霍布斯结识了本·琼生、弗朗西斯·培根、彻伯利的赫伯特勋爵以及其他重要人物。

5. 巴黎时期:德芬郡伯爵去世后,霍布斯有一段时间居住在巴黎,并在那里开始研究几何学。

6. 旅行和学术探索:霍布斯和他的学生一起旅行到意大利,并在1636年访问了伽利略。1637年,他回到英国。

霍布斯的生活和思想发展过程中,他与许多当时的重要人物有过交往,这些经历对他的哲学和政治理论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他的作品《利维坦》中提出的关于人类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西方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利维坦》是托马斯·霍布斯的一部重要政治哲学著作,其中表达的政治见解被认为是非常支持王权的。霍布斯持有这种政见已经很长时间了。在1628年英国国会提出“权利请愿书”时,霍布斯出于想要揭示民主政体弊端的目的,发表了一个修昔底德的英译本。

1640年,长期国会召开,劳德和斯揣弗等人被投入伦敦塔,霍布斯对此感到非常恐惧,于是逃往法国。他在1641年完成了《公民论》这本书,但直到1647年才出版。这本书中阐述的理论本质上是与《利维坦》中的理论相同的。

霍布斯这些观点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实际发生的内战本身,而是因为他预见到了内战的前景。当他的预虑成为现实时,这自然使得他的信念更加坚定。

①“大周游”是指英国富贵家庭的子弟为完成其教育,到法国及欧洲大陆上其他国家进行的一种周游旅行。

⑥“利维坦”是圣经中提到的一种巨大的海怪,霍布斯用它来比喻绝对君主制下的国家。

托马斯·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他的著作《利维坦》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西方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本书中,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主张人民在社会中应该放弃自然权利,通过契约形成一个统一的、强大的国家,以维护和平与秩序。这个强大的国家,即“利维坦”,是他用来比喻国家的力量和绝对性的。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确实宣布了自己彻底的唯物论立场,他认为生命是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否认了超自然的存在,包括天使和恶魔。他还将这一唯物论观点应用于心理学和认知论,认为所有的感觉都是物体运动的结果,想象力是衰退中的感觉,梦是睡眠时想象力的产物。

关于宗教,霍布斯持怀疑态度,他认为异教的神祇是人们恐惧和想象的产物,而基督教的神则是“原始推动者”。然而,他小心翼翼地避免对基督教直接提出批评,以免激起不必要的争议。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在宗教和政治方面。他的理论在英国国内遭到了批评,尤其是在宗教界和政治精英中。因此,他在晚年选择在国外度过,直到去世。尽管如此,他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哲学,特别是社会契约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至18世纪间欧洲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主要是由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这三位哲学家所发展的理论。这一理论主张,个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愿意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并与他人达成一种社会契约,从而建立政府和国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是瑞士-法国的哲学家、作家和音乐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主要体现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的哲学思想强调了人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念。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不平等的增加,社会出现了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一种自愿的契约形成了政治社会。

卢梭主张社会契约是一种共同决定的行为,通过这个契约,个人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转移到整个社会中,并接受共同的意志作为主导原则。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政府的目的应该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个人欲望。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的概念,主张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同意志上。他认为政府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自由和平等,而不应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因此,他提倡民主制度,并主张人民应该积极参与政治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

卢梭的这些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观点强调了人民的主权和政府的责任,为民主政治和社会正义提供了理论基础。他的思想也对法国大革命和其他民主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约翰·洛克(1632年8月29日 - 1704年10月28日)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医生和政治理论家,他的思想对后来的启蒙运动和现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教育背景包括 Christ Church 学院和牛津大学,在那里他学习了医学和哲学。他的哲学思想主要受到经验主义传统的影响,尤其是弗朗西斯·培根的实证方法。

在认识论方面,洛克是著名的白板说(Tabula Rasa)的提出者,他认为人的心灵出生时就像一块白板,知识和观念都来自于后天的感官经验。这一观点与笛卡尔的预设观念理论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政治哲学方面,洛克的最著名作品是《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其中他批判了君权神授的观点,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们之间产生了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了政府,将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以换取保护和支持。

洛克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政府违反了这些目的,人民有权反抗并改变政府。这些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政治和人权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洛克的其他著作还包括《论人类理解》(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和《教育论》(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这些作品也对后来的哲学和教育理论产生了影响。

总而言之,约翰·洛克是17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哲学、认识论和教育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被认为是自由主义和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奠基人之一。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的政治哲学家,他的思想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您提供的这段文字中,霍布斯表达了一些关于知识、语言、科学和理性的观点。

1. 霍布斯认为,异教的诸神是人类的恐惧创造的,而基督教的神是“原始推动者”。这表明他对宗教信仰持有一种理性主义的解释,认为人类创造神祇来解释自然现象和控制对未知的恐惧。

2. 霍布斯强调思想和思维过程不是任意形成的,而是受到定律的支配,这些定律有时是联想律,有时是与思考目的相关的定律。这是决定论在心理学上的应用,意味着一切思维和行为都可以通过自然法则来解释。

3. 霍布斯是一个唯名论者,他认为除了名字之外,没有其他普遍的东西存在。没有语言,我们就无法设想一般概念,也无法区分真与假,因为这些都是语言的属性。

4. 霍布斯认为几何学是唯一真正的科学,因为它基于推理和计算,并且从定义出发。他主张定义中应避免自相矛盾的概念,批评哲学中常有的概念矛盾,如“无形体的实体”。

5. 霍布斯认为一般命题的错误源于悖谬,例如自由意志的概念和他所谓的“干酪具有面包的偶性”的想法。这些都是自相矛盾的例子。

6. 霍布斯对开普勒的行星运动定律和伽利略的观察表示敬佩,但他对归纳法得到的普遍定律的理解存在问题。他认为,尽管开普勒和伽利略的工作令人钦佩,但托勒密体系在逻辑上并不悖谬。

7. 霍布斯与柏拉图相反,他认为理性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勤奋和努力学习发展起来的。

霍布斯的这些观点反映了他对理性和知识的重视,以及他对人类认知能力和科学方法的看法。他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理论、认识论和科学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霍布斯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详细讨论了人类的激情和自然状态。以下是对您提供的文字的解读:

1. 霍布斯将“意向”定义为动念的微小根芽,如果意向是向某个方向发展的,它就是欲望;如果意向是远离某个方向,它就是厌恶。爱和欲望是相似的,憎和厌恶也是相似的。事物被认为是“好”的,是因为它是欲望的对象;被认为是“坏”的,是因为它是厌恶的对象。这两个定义没有给“好”和“坏”赋予客观性,因为人们的欲望可能不同,没有理论方法可以调和这些分歧。

2. 霍布斯还定义了其他激情,这些定义大多数基于人生的竞争观。例如,发笑被定义为突如其来的大得意。对无形力量的恐惧,如果被公开认可,被称为宗教;如果不被认可,被称为迷信。断定何者是宗教何者是迷信,取决于立法者。

3. 霍布斯认为福祉离不开不断进展,它在于步步成功,而不在于已经成功。他认为静态的幸福是不存在的,除了天国的极乐,但这已经超出了他的理解力。

4. 霍布斯认为意志不过是深思熟虑中最后余留的欲望或厌恶。这意味着意志并不是与欲望和厌恶不同的事物,而是在冲突情况下最强烈的欲望或厌恶。这种说法与霍布斯否定自由意志的观点有直接关系。

5. 霍布斯与大多数专制政治的拥护者不同,他认为人类生来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希望保持个人自由,但同时也希望获得支配他人的权力。这两种欲望都受到自我保全冲动的驱使。由于它们的冲突,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使得生活变得险恶、残酷而短促。

6. 霍布斯提出,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的这些恶弊,人类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结合成若干个服从一个中央权力的社会。这种契约是人们汇聚起来,同意选择一个主权者或主权团体,对他们行使权力,以结束总体混战。这种“盟约”并未被看作是明确的历史事件,而是一种神话性的解释,用来说明为什么人类愿意并应当接受因服从权力而给个人自由带来的限制。

霍布斯的这些观点反映了他对人类本性和政治社会的深刻理解。他认为人类激情和自我保全的驱使导致了自然状态的混乱,并通过社会契约提出了建立有序政治社会的方案。这些思想对后来的政治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He then began to discuss various passions. "Intention" can be defined as the tiny sprout of a desire; if it tends towards something, it is desire; if it tends to avoid something, it is aversion. Love and desire are one and the same, hatred and aversion are one and the same.

A thing is an object of desire, and people say it is "good"; it is an object of aversion, and people say it is "bad." (It is worth noting that these definitions do not give "good" and "bad" objectivity; if people's desires differ, there is no theoretical method to reconcile the differences.)

There are various definitions of passions, most of which are based on the competitive view of life. For example, laughter is defined as an unexpected great delight. Fear of an intangible force, if recognized publicly, is called religion; if not recognized, it is called superstition. Therefore, determining what is religion and what is superstition depends entirely on the legislators. Welfare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continuous progress; it lies in successive success, not in success already achieved; static happiness does not exist—of course, the bliss of paradise is not counted, as it is beyond our understanding.

Will is nothing but the last remaining desire or aversion in careful contemplation. That is to say, will is not something different from desire and aversion, but merely the strongest desire or aversion in a state of conflict. This statement is clearly related to Hobbes' denial of free will.

Hobbes, unlike most advocates of authoritarian politics, believed that all men are born equal. In the state of nature, where no political authority exists, everyone desires to preserve their personal freedom,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y desire to have power over others. Both of these desires are driven by the impulse to self-preservation. Due to their conflict, a war of all against all ensues, making life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In the state of nature, there is no property, no justice or injustice; there is only war, and "force and fraud are the two great virtues in war."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how humans combine into societies that submit to a central power, thereby avoiding these evils. This occurrence is said to happen through a social contract. It is supposed that many people gather together, agree to choose a sovereign or sovereign body that exercises power over them, and bring an end to the general chaos. I believe that this "covenant" (as Hobbes usually calls it) was not seen as a clear historical event; viewing it in such a way does not fit with the current discourse. It is a mythical explanation, used to explain why humans are willing to and should submit to the limitations on personal freedom that obedience to power necessarily brings.

霍布士说,人类给自己加上约束,目的在于从我们爱好个人自由和爱好支配旁人因而引起的总体混战里得到自我保全。 霍布士研讨人类为何不能像蚂蚁和蜜蜂那样协作的问題。他说,同蜂房内的蜜蜂不竞争;它们没有求荣欲;而且它们不运用理智批评政府。它们的协 和是天然的协和,但是人类的协和只能是凭依盟约的人为协和。这种盟约必须把权力交付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因为否则它便无法实施。

“盟约离开武力只 是空文”〔威尔逊总统不幸忘记这点。〉这盟约不是后来洛克和卢梭讲的那种公民与统治权力者之间的盟约,而是为服从过半数人要选择的那个统治权力 者、公民们彼此订立的盟约。公民作出选择之后,他们的政治权力即告终止。少数派也和多数派同样受约束,因为这盟约正是说要服从多数人所选择的政 府。政府一经选定,除这政府认为宜于许可的那种权利以外,公民丧失掉一切权利。反叛的权利是没有的,因为统治者不受任何契约束缚,然而臣民要受 契约束缚。 如此结合起来的群众称作国家。这个“利维坦”是一个凡间的神。

The translation of the provided text into English is as follows:

The constraints that humans place upon themselves are for the purpose of self-preservation from the general chaos that arises from our desires for personal freedom and our desires to dominate others.

Hobbes discusses why humans cannot collaborate like ants and bees. He says that within a beehive, bees do not compete; they have no desire for honor; and they do not use reason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 Their harmony is a natural harmony, but the harmony of humans can only be a artificial harmony based on a social contract. This contract must vest power in one person or a council, because otherwise, it cannot be enforced. "A covenant without force is mere words" (a point unfortunately forgotten by President Wilson).

This covenant is not the one later discussed by Locke and Rousseau, which is between citizens and the governing power, but rather a covenant between citizens to submit to the ruler chosen by the majority. Once the citizens have made their choice, their political power ceases. The minority is as bound as the majority, because this covenant requires submission to the government chosen by the majority. Once the government is chosen, citizens lose all their rights except thos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here is no right to rebellion, because the ruler is not bound by any contract, whereas subjects are bound by contract.

Such a combined multitude is called a state. This "Leviathan" is an earthly god.

总结:

这段文本探讨了人类的欲望和激情本质,将“意图”定义为欲望的嫩芽,并讨论了爱与欲望、恨与厌恶之间的区别。它还涉及激情定义的多样性,大多数基于竞争性生活观。例如,欢笑被定义为意外的巨大快乐。对一种无形力量的恐惧,如果被公开认可,就被称为宗教;如果没有被认可,就被称为迷信。因此,确定什么是宗教,什么是迷信,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福利不能与持续进步分离;它在于连续的成功,而不是已经取得的成功;静态的幸福不存在——当然,天堂的 bliss 不计入,因为它超出了我们的理解。

意志不过是仔细思考后剩下的欲望或厌恶。也就是说,意志与欲望和厌恶不同,只是在冲突状态中最强烈的欲望或厌恶。这个观点显然与霍布士否认自由意志的观点有关。

霍布士与大多数主张权威政治的人不同,他认为所有人天生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政治权威,每个人都渴望保护自己的个人自由,但同时,他们又渴望对他人拥有权力。这两种欲望都源于自我保存的冲动。由于它们的冲突,导致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使得生活变得“孤独、贫穷、肮脏、野蛮和短暂”。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财产,没有正义或非正义;只有战争,而“武力与欺诈是战争中的两大美德”。

第二部分讨论了人类如何结合起来,形成服从中央权力的社会,从而避免这些邪恶。这种现象被说成是通过社会契约发生的。假设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同意选择一个主权者或主权机构来对他们行使权力,并结束普遍的混乱。我相信,这种“契约”(霍布士通常这样称呼它),并不是被看作一个清晰的历史事件;这样看待它不符合目前的论述。它是一种神话般的解释,用来解释为什么人类愿意并应该屈服于服从权力所必然带来的个人自由的限制。政府一经选定,除政府认为宜于许可的那种权利以外,公民丧失掉一切权利。反抗的权利是没有的,因为统治者不受任何契约的约束,然而臣民要受契约的约束。

如此结合起来的群众称作国家。这个“利维坦”是一个凡间的神。

In summary, the text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human desires and passions, the concept of intention as the sprout of desire,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ove, desire, hatred, and aversion. It also touches on the definitions of passions,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proposed by Hobbes, and the state of nature where life is considered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 The text explains how humans come together to form societies and submit to a central power through a social contract to avoid the evils of the state of nature.

It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force in the enforcement of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the submission of citizens to the chosen government, with the minority being as bound as the majority. The state, referred to as "Leviathan," is seen as a divine entity that arises from the collective agreement of individuals.

霍布斯支持君主制,但他的理论抽象讨论同样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政体,其中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其他团体的法律限制。他可以接受一个单一的议会,但他不能接受国王和议会共同分享统治权的制度,这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相反。霍布斯认为,英国内战之所以爆发,正是因为权力被分配给了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

这个最高权力,无论是个人还是议会,被称为主权者。在霍布斯的体制中,主权者的权力是无限的。他对所有意见的表达拥有审查权。据设想,主权者主要关心的是维持国内和平;因此,他不使用审查权来压制真理,因为与和平相悖的论调绝不会正确(好一个异常实用主义的观点!)。财产法应当完全取决于主权者的意愿;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财产,所以财产是政府创造的,政府可以随意左右这种创造。

霍布斯确实承认主权者可能会实行专制,但他认为即使是专制的政府也比无政府状态要好。他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主权者的利益与臣民的利益是相同的。臣民越富有,主权者也越富有;臣民越是守法,主权者越是安全。因此,反叛是不应该的,首先因为反叛通常会失败,其次因为即使反叛成功,也会树立坏榜样,鼓励他人效仿反叛。

霍布斯还否认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僭主政治和君主政治的区别。在他看来,所谓的“僭主政治”只是那些恰好不喜欢某种君主政治的人的说法。霍布斯认为,所有的政府形式都可能变成专制的,这取决于主权者的行为和决策。他的观点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避免回到自然状态的混乱,人们需要接受一个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即使这意味着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

Certainly, the sovereign may become tyrannical, but even the worst tyranny is still preferable to a state of anarchy. Moreover, in many cases, the interests of the sovereign are aligned with those of the subjects. The richer the subjects are, the richer the sovereign becomes; the more the subjects obey the law, the more secure the sovereign is. And so, rebellion is unjustified, first because it usually fails, and second because even if it succeeds, it sets a bad precedent for others to follow in rebellion. He disputes the distinction made by Aristotle between tyranny and monarchy; according to霍布斯, the term "tyranny" is simply a label applied by those who happen to dislike a particular form of monarchy.

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特别是他对主权者和专制政府的辩护,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用来分析中国太平天国的农民起义。霍布斯认为,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的混乱和暴力,人们需要接受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者。在这种理论框架下,即使是专制的政府也比无政府状态要好。

太平天国的农民起义可以被看作是对清朝政府腐败和无效统治的反应。起义的农民们可能认为,清朝政府无法保护他们免受贫困和不公正的侵害,因此他们寻求通过推翻现有政权来改善自己的状况。然而,霍布斯可能会认为,即使清朝政府是专制的,它的存在 still provided a certain level of order and security that would be lost in anarchy. From霍布斯的 perspective, the potential chaos and violence that could arise from a successful rebellion might be worse than living under a tyrannical government.

不过,这种分析需要谨慎对待。太平天国的农民起义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而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这一历史事件的所有方面。此外,霍布斯的主张与太平天国的理念存在显著差异,后者带有宗教和乌托邦主义的色彩,并且其领导层的目标和行为与霍布斯所描述的主权者不完全一致。

In his book "Leviathan," Thomas Hobbes presents various arguments in favor of monarchy over parliament. He acknowledges that when the private interests of a monarch conflict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monarch is often inclined to follow his private interests, just as a parliament might do.

Monarchs may have favorites, but each member of a parliament also has their own cronies; thus, the total number of favorites and cronies is likely to be smaller under a monarchy. A monarch can privately hear the advice of anyone, while a parliament can only hear the opinions of its members in public. The absence of certain members of parliament偶尔 can lead to a change in policy by allowing another party to gain a majority. Moreover, if a parliament is divided, it may result in civil war. Hobbes concludes, for all these reasons, that monarchy is the most perfect form of government.

Throughout his entire work "Leviathan," Hobbes does not consider the role that regular elections might play in restraining a parliament from sacrificing the public interest for the private interests of its members. It seems that he has in mind not a parliament with democratic elections but rather a body like the Venetian Great Council or the British House of Lords. He understands democratic politics in an ancient sense, as requiring direct participation of all citizens in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t least, this appears to be his opinion.

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提出了君主制优于议会制的多种理由。他认为,当君主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君主往往会屈从于私利,正如议会也可能做出相同的选择。君主可能会有宠臣,但议会的每位成员也都会有自己的亲信,因此在君主制下,宠臣和亲信的总数可能更少。君主可以在私下倾听任何人的建议,而议会只能公开听取议员的意见。如果议会某些成员缺席,可能会导致其他党派的多数意见,从而改变政策。此外,如果议会内部分裂,可能会引发内战。霍布斯认为,基于所有这些理由,君主制是最完善的政治制度。

在整个《利维坦》中,霍布斯并没有考虑定期选举可能对议会为了议员私人利益而牺牲公众利益的倾向产生的制约作用。实际上,他似乎认为的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而是像威尼斯大议会或英国上院这样的团体。他将民主政治理解为古代方式,即所有公民必须直接参与立法和行政。至少,这是他的观点。

在霍布斯的体制中,一旦主权者被选出,人民的作用就结束了。主权者的继承问题,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应该由主权者自己决定,类似于罗马帝国在没有叛乱干扰时的做法。霍布斯承认,主权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的子女或者如果没有子女的话,选择一个近亲作为继承人。然而,他认为主权者的选择不应该受到任何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主权者有权力选择任何他觉得合适的人作为继承者,即使这不符合传统的继承规则。这种观点体现了霍布斯对主权者绝对权力的辩护,他认为主权者的决定应该是最终的,不受外界法律的约束。

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有一章讨论了臣民的自由。开头,霍布斯给出了一个简洁而深刻的自由定义:自由就是没有外界的阻碍。在这个定义下,自由与必然是一致的;例如,7尺高的水在没有阻碍其流动的情况下,按照定义就是自由的,因此它必然会流下山岗。霍布斯指出,人们可以自由地做他们想做的事情,但他们的行为也是有必然性的,因为所有的意志行动都有其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一切都是必然的。

关于臣民的自由,霍布斯认为,在法律不干预的情况下,臣民是有自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对主权者的限制,因为主权者随时可以选择让法律介入。除了主权者自愿放弃的权利外,臣民没有与主权者对抗的权利。霍布斯以大卫王为例,大卫使乌利亚被杀,虽然大卫没有直接侵害乌利亚,因为乌利亚是他的臣子,但他侵害了神,因为他是神的臣子却违反了神的律法。这个例子说明了臣民的自由是在主权者的允许之下,并且臣民的行为应当符合神的律法。

霍布斯认为,古代的著述家在歌颂自由时,实际上是在赞美主权者的自由,即免于外国统治的自由。他认为,这些著述家的观点被错误地解释了,导致人们误以为自由意味着可以赞同暴乱和骚动。霍布斯反对国内对主权者的反抗,即使这种反抗看起来是正当的。例如,他认为圣安布洛斯没有权力在帖撒罗尼迦屠杀后将狄奥多修斯皇帝开除教籍。他还批评礼卡理教皇因为不满墨洛温朝末代国王的统治而支持废黜他。

然而,霍布斯承认臣民服从主权者的义务是有限度的。他认为自我保全权是绝对的权利,因此臣民有权利在必要时对抗君主以保护自己。这一观点与他将自我保全视为组织政府的动机的观点相一致。基于这一点,霍布斯认为,在政府征召臣民上战场时,臣民有权拒绝战斗。这种权利在现代政府中是不被允许的。

霍布斯的利己主义伦理观得出一个奇特的结论:对主权者的反抗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而为了保护他人而进行的反抗则总是有罪的。这表明霍布斯认为个人有权保护自己,但没有权利以保护他人为由反抗主权者。

霍布斯在他的政治哲学中提出了一些合乎逻辑的例外和观点,这些观点在当时是具有争议性的,但现在看来也是引人注目的。

首先,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主权者无法提供保护,那么人们对其没有忠诚的义务。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霍布斯在查理二世流亡期间选择了归服克伦威尔,因为克伦威尔当时被视为能够提供保护的有效主权者。

霍布斯反对政党、工会等团体的存在,他认为这些团体可能会威胁到主权者的权威。他还主张,教师应该成为主权者的仆役,只教授主权者认为有用的知识。

在财产权的问题上,霍布斯认为,财产权只在臣民之间有效,对主权者来说不成立。主权者拥有管制对外贸易的权力,并且在自然状态下,他保留了人人持有的自由,即在自然状态下,任何加害行为都不会受到责罚。

霍布斯还列出了国家瓦解的各种原因,除了被外国征服的情况外,这些原因包括:主权者权力过大;臣民被允许有私人判断;违反良心的事情被视为罪行;信仰灵感;主权者受民法约束的理论;承认绝对的私有财产;主权分割;模仿希腊人和罗马人的俗权与灵权分离;否认主权者有征税权;有势力的臣民得人心;以及与主权者有争论的自由。霍布斯认为,这些原因都在当时的英国和法国历史中找到了丰富的例证。

这些观点和例外展示了霍布斯对主权、权力、自由和国家的独特理解,这些理解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霍布斯认为,教导人民接受主权者的权威不应该有很大的困难,因为人民已经被教导信仰基督教,甚至信仰一些违背理性的教义,如“化体说”。他认为,可以通过指定特定的日子来教育人民关于服从的义务。

霍布斯强调,对民众的教导依赖于大学的正确教学,因此必须加强对大学的监督。他还主张,对神的礼拜必须是统一的,宗教应该是主权者所规定的宗教。

在《利维坦》的第二编结尾,霍布斯表达了一个希望,即希望某个主权者读到他的书后,能够自立为一个绝对君主。这个愿望虽然不像是柏拉图希望某个国王会变成哲学家的那种理想化想法,但也不完全现实。霍布斯向君主们保证,他的书容易阅读且非常有趣。

这些观点反映了霍布斯对宗教、教育和政治权威的看法。他认为,通过教育和宗教的一致性,可以巩固主权者的权力,并确保社会的稳定。同时,他也向君主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他的著作不仅是对政治理论的贡献,也是对君主权力的一种支持。

在《利维坦》的第三编《论基督教国》中,霍布斯阐述了他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看法。他认为,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教会,因为教会必须依附于俗界政府。在各个国家中,国王应该是教会首领,而教皇的“大君权”和教皇无过说是不应该被承认的。霍布斯认为,基督徒在非基督徒主权者的治下,应该在外表上服从,这种服从类似于《旧约》中乃缦在临门庙中的无奈屈身。

第四编《论黑暗的王国》主要是对罗马教会的批判。霍布斯批评罗马教会将灵权置于俗权之上,因此他对罗马教会持有憎恶态度。这一编的其余部分是对“空洞哲学”的攻击,这里的“空洞哲学”通常指的是亚里士多德哲学。

对于《利维坦》一书的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书中融合了优点和缺点。霍布斯的理论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他对于国家、主权和社会契约的论述对后来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他的某些观点,如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对主权者权力的绝对主张,也受到了批评。

《利维坦》一书的价值和争议性在于它对权力和权威的彻底重新定义,以及它对个人义务和社会秩序的重建。霍布斯的书引发了对于个人与国家关系、宗教自由、以及政治权力合法性等问题的深入讨论,这些讨论至今仍在继续。因此,对《利维坦》的评价应该是多维度和复杂的,既要考虑其历史背景,也要考虑其对现代政治理论的影响。

在政治哲学中,确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国家最良好形式的问题和国家权力的问题。霍布斯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权力的问题,即如何确保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以及主权者应该如何行使权力。

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最良好形式是君主制,但这并不是他理论的核心。他的核心观点是主权者的权力应当是绝对的,这是为了防止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霍布斯生活在动荡的时期,亲眼见证了宗教战争和政治权力的斗争,这些经历影响了他的政治理念。

在霍布斯的时代,欧洲正在经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这些事件深刻地改变了政治和社会结构。封建贵族的权力被君主们逐渐削弱,特别是在法国和西班牙,宗教改革期间的政治斗争导致了一些君主获得更多的权力。

在法国,宗教改革最初并没有使君主获得更多的权力,而是导致了吉兹派和余格诺派之间的内战,这使得历代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然而,亨利四世和黎歇留的努力奠定了君主专制的基础,这一制度一直持续到法国大革命。

在西班牙,查理五世和腓立浦二世都实行了专制统治,尽管腓立浦二世的统治在教会关系方面受到了限制。

在英国,清教徒运动挑战了亨利八世改革后的教会和国家关系,这促使霍布斯思考了主权者权威的重要性,以及反抗主权者可能导致的无政府状态。霍布斯认为,为了防止无政府状态,主权者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

总的来说,霍布斯的理论是他对当时政治和社会动荡的回应,他试图通过强调主权者的绝对权力来确保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这一理论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国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的国家权力理论及其哲学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思想对后世的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黑格尔的国家权力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特别是关于国家、法律和权力的概念。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理性原则的体现,是自由意志的实现,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他强调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并认为国家权力应当基于理性原则。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国家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和体现。法律应当体现国家权力的意志,同时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然而,黑格尔的国家权力理论也存在一些争议。一些批评者认为,黑格尔将国家权力视为绝对的,可能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压制。他们认为,黑格尔的理论可能会使国家滥用权力,限制个人的自由。此外,黑格尔的理论中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例如,他同时强调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的国家权力行使中,这两者可能会产生冲突。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国家权力理论是他对当时欧洲政治和社会现实的思考和回应。他的理论强调了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和基于理性原则的行使,对后世的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他的理论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这些批评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评价黑格尔的国家权力理论。

霍布斯和黑格尔都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思想家,他们的理论在某些方面确实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国家权力的绝对性方面。

霍布斯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处于“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状态,为了逃避这种状况,人们愿意放弃部分自由,并与他人达成契约,共同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来维护和平。这个权威就是主权者,而主权者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以确保国家的统一和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发生。

黑格尔在霍布斯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国家哲学。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理性在世界历史中的实现,是自由和普遍性的统一。他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至高无上性,认为国家权力应当体现绝对的理性,而这种理性是通过对个体的普遍利益的认识和实现来体现的。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中的“绝对精神”概念,实际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哲学论证,他认为国家权力能够调和个体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

尽管霍布斯和黑格尔都强调了国家权力的绝对性,但他们对于国家权力的理解和目的有所不同。霍布斯更多地关注于国家权力的实用性和维护秩序的功能,而黑格尔则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强调国家权力与自由、理性的内在联系。

总的来说,黑格尔的国家权力理论确实受到了霍布斯的影响,但他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自己独特的哲学体系,将国家权力纳入了绝对理性的框架中。这种发展不仅是对霍布斯理论的继承,也是对现代国家概念的深刻阐述。

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国家权力的不同观点和发展趋势。确实,从霍布斯到洛克,再到后来的自由主义时期,以及现代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国家权力的性质、范围和行使方式经历了显著的变化。

霍布斯担心的是无政府状态的危险,他认为人们在没有共同权力制约的情况下会陷入相互冲突和战争的状态。因此,他主张一个绝对的主权者来确保国家的统一和秩序。

洛克则在对霍布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权能分立和“约制与均衡”的概念。他认为,为了防止专制,政府的权力应当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彼此相互制衡。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自由主义时期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反对专制和无政府状态。在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理论家,如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他们对民主、法治和人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采取了更加集中的权力结构,尤其是在德国、意大利、俄国和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集权政治,有时以民族主义、帝国主义或极权主义的形式出现。

在美国,尽管存在宪法规定的约制与均衡机制,但历史上也出现过权力集中和滥用的情况,如新政时期的总统权力扩大,以及9/11事件后的爱国法等。

总的来说,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行使方式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话题,受到历史、文化和政治环境的影响。从霍布斯到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都在探索如何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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