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十一篇学习文章,对《民法典》规定的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中的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另外,另一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笔者已在《「民法典」离婚后,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一文进行介绍。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该方均有权主张经济补偿;补偿具体办法以协议优先为主,法院判决为辅。
新旧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一、夫妻一方符合《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条件时,无论夫妻双方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该方均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1]。约定财产制,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2]。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无论夫妻双方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该方均有权主张经济补偿。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仅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可适用经济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扩大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范围,这将会提升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率,有利于经济补偿制度的在离婚中的运用,免得该救济制度沦为鸡肋制度。
二、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要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该方有权请求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主要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可作为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情形,该法条中的“等”字说明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不局限于这3个方面。应当清楚的是,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不单单限定在全职主妇、主夫。
《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3],因此,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也属于可适用经济补偿的情形。
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的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劳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4]。因为家庭内部的隐私性,主张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会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全职家庭主妇、主夫,可推定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在《人民法院报》刊载的《已婚男考研读博毕业后起诉离婚——妻子因承担较多劳务劳动,主张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5]案例中,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为养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该判决书肯定了一方在婚姻期间进行学业、职业进修,另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也可推定为承担较多家庭义务。
三、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民法典》第1088条新增补偿具体办法——协议优先为主,法院判决为辅。法律对于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并无明确的规定,协议确定补偿数额的,以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准。此处的协议,可包括双方协议离婚时确定的补偿数额,也可包括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该项经济补偿协议的补偿数额。
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经济补偿数额的,法院在判决补偿金额的,则需要全面综合考察。1、家务劳动时间:日常劳务时间和婚姻存续时间长短;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的种类和照顾子女、老人;3、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生活环境和家庭财产的增减;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配偶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和自身发展的限缩。前面提到,主张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会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当事人在主张经济补偿时,亦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四、离婚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离婚经济补偿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该权利消灭。
夫妻协议离婚的,协议时应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并予以确定数额,在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离婚后,不得就离婚经济补偿另行提起诉讼。诉讼离婚的,应当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提出离婚经济补偿,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调解生效后,不得就离婚经济补偿另行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何理解本条款的“离婚时”?笔者认为,可参考《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1项:“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的规定,同时,因为《民法典》第1088条将提出经济补偿的时间限定在“离婚时”,而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年修正)“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又没有将“离婚后经济补偿”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因此,无论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人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均必须在离婚诉讼的程序中提出。
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人在一审时未提出经济补偿,在二审时提出经济补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326条第1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2款:“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的规定,笔者认为,因没有离婚后经济补偿的案由,权利人无法另行单独提起离婚经济补偿的诉讼。若权利人在一审未提出经济补偿而在二审时提出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判决、调解)。
(二)离婚经济补偿必须由权利人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后径行判决。法院可将《民法典》第1088条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人未在离婚诉讼时提出经济补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后径行判决。笔者认为,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可与离婚后损害制度相当,鉴于离婚经济补偿属于在“离婚纠纷”中的可一并处理的事项,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8条第1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可将《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实践中也是如此,一审法院往往会在举证通知书等文书中,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举证等事项,对于当事人可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则可在这类法律文书中一并予以列明。
(三)离婚经济补偿具有救济的功能,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再从经济补偿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或者所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付。
(四)离婚经济补偿的权利人,无论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实质条件的,均应予以支持。
以上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主编,2017年9月第三版,群众出版社,P103。
[2]《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主编,2017年9月第三版,群众出版社,P1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646。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P314。
[5]曾慧,《已婚男考研读博毕业后起诉离婚——妻子因承担较多劳务劳动,主张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23日的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