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与侄女间的遗产争夺战:当遗嘱继承遇上物权登记,谁优先?

中国法院网 2025-04-25 09:50:49

老两口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

房屋拆迁置换成门面房后

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

当遗嘱与物权登记冲突

法律如何选择?

陈某与张某于1964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儿两女,2014年,老两口共同签订遗嘱一份,写明“先逝一方财产归后逝一方继承,双方均逝后财产由子女继承。”

2015年1月,夫妻俩名下的自建房因城镇改造面临拆迁,因二人年岁已高,便委托长子全权办理拆迁事宜。在拆迁赔偿中,经老两口同意,将该处房产置换成某商业区门面房,产权登记在长子的女儿名下。夫妻二人去世后,两个女儿对父母留下的遗产有异议,认为门面房及租金收益也属于遗产,并将长兄及其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陈某、张某的所有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陈某、张某书写的《共同遗嘱》,有具体内容、落款日期、签名,虽然遗嘱未明确分割份额,但立嘱人意思明确、表达完整,应为有效自书遗嘱。本案争议焦点是门面房及门面房租金收益,是否属于遗产?

法院认定,被登记在孙女名下的门面房,在拆迁安置时陈某、张某全权委托长子处理,签署的《房屋置换协议》《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注销登记》系老两口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12月,在实际交付房屋时,陈某在交房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房产证办到孙女名下,且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因房屋置换不再另行支付陈某、张某过渡费、旧房拆迁补偿费及拆房搬迁奖金,自2015年2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至陈某、张某相继去世,二人均没有对未发放过渡费、旧房拆迁补偿费及拆房搬迁奖金提出过异议,因此,门面房被陈某、张某赠送给孙女这一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门面房不属于被继承人陈某、张某遗产,同理,该门面房产生的房租收益,亦不属于遗产。

当物权登记效力与遗嘱继承引发争议,从法律角度来看,物权登记具有至关重要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在本案中,老两口同意将门面房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从物权登记完成的那一刻起,该门面房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即为孙女。物权登记是对物权归属的一种公示方式,具有公信力,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老两口自愿将门面房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这一行为符合物权转移的法定形式要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遗嘱继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分配的一种继承方式。需要明确的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由于老两口在生前已经通过物权登记的方式将门面房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孙女,在他们去世时,该门面房已不再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因此,该门面房不能作为老两口的遗产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供稿:新郑法院左世友、叶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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