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来自外地的经销商,为了争取大亚湾某品牌的家具代理权,不仅支付了诚意金,还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在完成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后,却被告知代理权已被取消。这背后,是家具企业的出尔反尔,还是另有隐情?经销商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法院又将如何判决?本期《惠州法治时间》,让我们聚焦一起涉及商业诚信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案例。
2023年6月,某市的一家经销商公司,和大亚湾一家品牌家具企业取得联系,为了能拿下该品牌家具旗下某系列产品的代理权,进行了多方面的准备。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梁梅燕:2023年的6月份,原告为了取得被告的品牌经销权,就跟被告进行磋商,并且向被告支付了诚意金2万元。原告也按照被告对经销商考察的要求,跟第三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场地管理合同,支付了租金等其它的一些费用,一共是8万多块钱。
收到2万元代理意向金后的第二天,家具企业作为甲方,和经销商签订了一份《意向合作代理协议》,双方约定了代理区域和产品,并载明预计开店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在这个日期之前,甲方将为经销商预留代理权。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梁梅燕:原告就按照被告的要求,准备开始店面装修等开店的一些准备工作。在2023年的6月底,被告突然向原告告知,要取消原告的经销商资格,并且退还了2万元的定金给原告。当时该家具企业给出的理由是经销商擅自抬高了产品定价,属于违规行为。然而经多方了解到,该家具企业是因为找到了更大的代理商,才擅自反悔的。经销商认为,家具企业这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因为撤销代理权,店铺无法开业,此前缴交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都打了水漂。这笔损失,经销商认为应当由该家具企业承担,于是一纸诉状将家具企业告上了法庭。
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梁梅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经销商授权书的行为,就表明原告已经具备了被告所要求的经销商资格。原告基于被告对经销商考察的要求,和对被告的合理信赖,他是有理由相信被告将会与其缔结合同。在原告履行了先合同义务之后,被告他又以原告不具备所要求的经销商资格为由,取消对原告的经销商授权,拒绝跟原告订立合同。被告这种行为是违反了诚信缔约先合同义务的,那么因为被告而反悔所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依法是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大亚湾某家具公司赔偿原告租金等损失共计7万元。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梁梅燕:本案主要是涉及到一个诚信原则的问题。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贯穿于民法活动的始末。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宣传,引导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该要遵循诚信原则,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不可以任意反悔,共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