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套路贷,一个是非法利益,一个是非法占有

兰杰蒙面说 2020-08-10 17: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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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通常称为“砍头息”)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现象。但是,根据2015年9月1日生效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7条:法院不将事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贷款利息视为本金,以实际的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换句话说,无论是贷方预扣利息还是借款人预付利息,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现行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借款人用于依法计算本息的支出将相应减少。

根据网络搜索的定义,“砍头息”是指当高利贷者放贷者给借款人借出某笔贷款时,以“利息”或“服务费”的名义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

在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许多高利贷被视为套路贷,设计相关的套路以诱使借款人叠加债务,并最终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

由于高利贷利率较高,采用法定计算方法后,利率下降更为明显。以年利率36%本金30万元,贷款6个月为例。根据“砍头息”,第一个月的利息将扣除9000元。利息将从下个月开始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在半年后偿还34.5万元(300000 + 9000 * 5)。根据《规定》,以实际贷款额为本金。半年后将偿还本金和利息343380元[(300000-9000)+(300000-9000)* 36%/ 2],双方商定的计算方法和法律计算方法的差额为1620元。如果按每月高利贷计算月息1毛5的话,年利率达180%,扣除砍头息45,000元,则从次月起支付利息,本金和利息总额半年后为525,000(300000 + 45000 * 5)。根据《规定》,以实际贷款额为本金(暂不考虑利息无效性超过36%的部分),六个月后本金和利息总额为484500元[(300000-45000)+(300000 -45000)* 180%/ 2],两者之差为40,500元。

在相同金额和相同时间的情况下,年利率180%的差异是年利率36%的25倍。换句话说,平均利率每增加1%,平均差距就会相应增加17.36%。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利率越高,法律计算方法与“砍头息”计算方法之间的差异就越大。因此,在《规定》将预先扣缴利息的行为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后,在司法机关的眼中,高利贷中的“砍头息”不再仅仅是放款人提前收取利息的行为,更是减少本金付款 ,是变相加息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在“意见书”中定义了“套路贷”的概念后,由“砍头息”的计算方法引起的收入差异的特征就变成了“意见书”中所指的“虚增借贷金额”套路。

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通常仅凭“砍头息”就很难判断出贷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常,还需要其他行为,例如恶意的叠高债务,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反常规、毁坏还款证据等其他行为。

《浙江省检察院法》于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套路贷”刑事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了“套路贷”的定义。进一步细化“砍头息”明确地将其确定为虚增贷款额,产生虚假的给付痕迹,恶意地创建违约,多平台借款去平账,销毁还款凭证等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尽管在“纪要”中,“砍头息”只是所列的许多方法之一,但似乎只要收取“砍头息”费用,就可以推测这是否是一种套路贷,从而得出结论是否存在诸如虚假债权和债务之类的“套路”,人们不可避免地会把“套路贷”与高利贷的“砍头息”联系在一起。

实际上,“套路贷”的常用方式“砍头息”的行为,关键不是利息或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先后,而是贷方设置“套路”以故意诱使借款人在无法预测在情况下,导致叠加的高额债务。

举个例:当贷方知道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利息时,或者贷方故意违反合同规定使借款人无法偿还利息,然后通过“利滚利”恶意地垒高债务或“借新来还旧”的方式来叠加债务,通常可以认为这是“套路”。仍然以一个30万贷款一个月利息1毛5分,半年的高利贷为例(年利率为180%),在扣除45,000元的总利息后,借款人实际上得到25.5万元。借款人在第二个月没有能力支付利息的话,贷方通过“利滚利”或“借入新债以偿还旧债”的方法重新安排了债务。债务达34.5万元,下月付息51750元。然后,以此类推,直到半年贷款期结束。

一般情况下,半年后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费用为52.5万元,按照新借款还旧贷款的计算方法,半年后的债务偿还费用为60.3万余元,比正常水平高78407元。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法定计算方法,合法确认的利息仅为2.94万元,还本付息为28.44万元,一反一正本息相差2.12倍,利息之差为11.85倍。

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滚动利息”的方法将使债务规模成倍增加。最终,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金额远远超出了借款人的预料,因此陷入了套路困境,并无法自拔。

因此,与合法的计算方法相比,尽管“砍头息”的计算方法可以隐藏放大的利率,但在实际过程中,仅“砍头息”本身这一个行为,并不能放大实际双方的约定利率。借款人和贷方约定的利息。只有在与“砍头息”相称的其他“配套”的行为共同作用下,它最终才会导致叠高负债的现象。、

因此,在处理案件时,注意区分民间贷款(包括高利贷)的“砍头息”和“套路贷”的“砍头息”。从主观上讲,有必要注意行为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是“套路贷”和民间贷款之间的本质区别。民间贷款的目的是获得利息收入。借款人和贷方都对实际借入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楚的了解。贷方通常希望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套路贷”是通过设计套路以借款为幌子,诱使借款人增加叠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本质上,“砍头息”只是由私人贷款惯例建立的利息计算方法。借款人和贷方都知道,如果将实际贷款额计算为本金,则实际利率必须高于协议利率。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借方与贷方之间协议的重点是每月利息和偿债总额。当实际贷款额和偿债额不超过借款人与贷方之间的预先约定时,单独的“砍头息”既不能确定“虚增债务金额”的现象,也不能判断出贷方已经建立“套路”的行为,更不能得出贷方的目的是在刑法中写明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民事法上的“非法利益”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高利贷者通常希望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以获得不受民法保护的非法利益;而“套路贷”贷款人通常不希望借款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甚至故意设置违约,为了触发“套路”并恶意叠高债务,以达到在事先协议之外寻求非法利益的目的。

因此,在实践中,某些具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不能被笼统的称作“套路贷”。

关于“套路贷”与“高利贷”之间的区别,你明白了么?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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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0-08-11 11:26

    我最喜欢碰到套路贷 最高兴用了钱还带电话去怂催收狗 催收狗爆你电话就设置转接对象给另外一个催收狗 让他们狗咬狗[得瑟]

  • 2020-08-11 10:18

    不是所有杀人犯都叫杀人犯

兰杰蒙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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