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多次抓我睾丸,有你这样开玩笑的吗?”湖南浏阳,30多岁的邱某晚饭后散步至村部时,遇到了40多岁的陈某。陈某素日爱开玩笑,于是便多次伸手抓拽邱某的睾丸,导致邱某摔倒在地。感觉受到极大侮辱的邱某火冒三丈,跑回家拿起一把西瓜刀就来到陈某家。当时,陈某坐在家门口,眼看邱某拿刀砍过来,他赶紧用右手阻挡,结果手腕受伤。救治过程中,花费了1万余元的医药费,其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时,鉴定出邱某有精神障碍,但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邱某主动投案,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而且事先赔偿了陈某1万元的医药费,没有取得对方的谅解。他对陈某提出的赔偿近6万元的民事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最终法院认定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赔偿陈某5万多元(承担80%的民事责任)。判决认定:陈某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责任,对邱某从轻处罚。(案件来自:裁判文书网)[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1.纵然邱某拿刀上门砍陈某的行为触犯刑法,为法律所不容。但是陈某的行为也着实不妥,开玩笑要有限度,用如此低俗甚至还有带有侮辱性质的行为去调侃别人,引来对方的报复也不意外。邱某接受刑事处罚,陈某接受道德谴责,一个被对方伤害自尊,一个被对方伤害身体,冤冤相报何时了?认定陈某存在过错是对的,个人认为这种过错属于“重大过错”,以常理而言,没有男人能够忍受这种调侃,陈某是矛盾的引发者,正因此,要对邱某从轻处罚。法律依据:各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邱某的报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遭到对方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犯而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则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假如本案中陈某追逐抓拽邱某的当时,邱某反抗导致对方受伤,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而本案中,邱某在受到调侃后,回家拿刀前来报复,伤害的故意是很明显的,失去了防卫的时机、防卫的目的,触犯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3.故意伤害造成对方轻伤,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因为邱某具有四个量刑情节,对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是自首;二是认罪认罚;三是主动赔偿;四是被害人存在过错。前两个是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后两个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各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4.民事赔偿方面,除了医疗费,法院还判令邱某承担陈某的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但是因为在这起纠纷中,邱某承担大部分责任,陈某要自己承担少部分责任,所以判令邱某赔的数额少于诉讼请求的数额。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等。5.其实,在古代法中,很多国家的法律是允许报复的,也就是说“报复无罪”。但是现代法治不允许个人进行事后的报复行为,如果人人都是“执法者”,那社会将是何等混乱!所以替天行道、为民除害这种武侠精神,要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认为陈某的行为算是侮辱吗?这种开玩笑的方式你们能接受吗?邱某的举动过分吗?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