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厕旁公然扒女人裤子强奸!8年来多名女子被害,最小有20岁

你既无心我便休 2023-08-15 0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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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2022年初,辽宁某地派出所接到一起发生在公厅旁的强奸报案,报案人是一位上年纪的老太太。

老太太表示,她看到一中年男子强行扒下一个看似有精神疾病的女子的裤子,在公厕旁边将其侵犯。

这突然的报案立即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

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被锁定为吕某,一名60岁的退休渔民,2022年初的一天,他在村口偶遇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女子王某。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和生活贫困,王某身体极为衰弱。

吕某趁机诱骗王某上了自己的电动车,开到偏僻的田野,将王某强行扒光衣物,用草席铺在地上,实施了可怕的强奸罪行。

事后,吕某头也不回地离开,将受害女子丢在原地。

这次犯罪让吕某得到了性满足感。从此,他的犯罪欲望与日俱增,开始频繁袭击该村和附近村庄的孤寡老人及患病妇女。

他利用这些弱势群体无依无靠的特点,多次实施强奸犯罪。

由于害怕影响家庭声誉,吕某从不在本地下手,每次都驾车前往附近村镇,然后将受害者带到僻静处施暴。

面对弱势群体的哀嚎,吕某心中没有丝毫同情,只有扭曲的快感。

为满足变态的欲望,吕某的犯罪行为变本加厉。他把犯罪地点从空旷的田野,转移到隐蔽的废弃厂房、山洞里。

有时甚至会在大白天,将受害者拉到公共厕所进行侵犯。多年来,吕某共实施了8起强奸案,最小的受害者仅有20岁。

直到吕某在公厕旁实施犯罪时被一位路过的老太太目击。经审讯,吕某供认了此前的多起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严厉指出,吕某滥用个人权力,长期猥亵妇女,严重伤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应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惩,以彰显正义。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年。

【以案释法】

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问题进行解读。

一、吕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情,吕某利用王某患有精神疾病的特点,用诱骗的方式将她带到了田野,并在那里实施了强奸。

在后续的时间里,吕某继续对多名弱势女性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在公共厕所进行的犯罪。

除了暴力和胁迫,使用其他手段也可构成强奸罪。

吕某利用王某的精神疾病,通过诱骗的方式将她带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这种诱骗手段就是刑法中所指的“其他手段”。

其次,吕某不仅对王某实施了性侵,而且后续还多次对其他弱势女性实施了类似的行为。

综上,吕某明显构成了强奸罪。他利用诱骗的方式,针对弱势群体(如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偏僻的地方或公共场所进行了多次的性侵行为。

二、六年有期徒刑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犯罪中存在特定情形,如强奸多人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他人,将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吕某针对的对象都是弱势群体,如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女子和其他的孤寡老人或患病妇女。

这使得被害人更难以抵抗,增加了他成功犯罪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吕某的犯罪行为呈现出逐渐升级的趋势,他的选择不再限于偏僻的田野,而是转移到更为公开的地方如公共厕所。

此外,他犯罪的次数多,涉及的受害人多,最小的受害者仅有20岁。

虽然吕某最后供认了此前的多起犯罪事实,但仅仅这一点并不足以为其减轻刑罚。

在评估刑罚适当性时,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犯罪次数和犯罪手法:吕某实施了多次强奸,且手法愈发残忍,这在决定刑期时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加重因素。

2、受害人的状况:吕某选择的都是弱势群体,这意味着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更大,恢复的可能性更小。

3、公共场所犯罪:吕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刑法》所述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他人”。

综上所述,六年的有期徒刑对于吕某这样的罪犯似乎显得过于宽松。他的犯罪次数、犯罪手法、选择的受害人,以及他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的事实,都应被视为加重刑罚的原因。

本案展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侵犯,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吕某这样的罪犯,应当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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