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但提高了失业保险待遇,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提升参保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而且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同时为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预留调整空间。
《条例》推进了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将原省辖市统筹管理提升为省级统筹,明确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缴费和待遇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4〕10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明确的全省各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1890元/月。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明确有关问题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补发月份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发放标准按照申领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办理。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剩余领取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核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审核发放。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工作要求,做到工作不断档、申领不扎堆,及时满足失业人员申领需求,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权益。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河南日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