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第一位“三连捷”进士杨为栋(十)

夜郎小卒 2024-08-07 15:20:25

綦江第一位“三连捷”进士杨为栋(一)

綦江第一位“三连捷”进士杨为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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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第一位“三连捷”进士杨为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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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第一位“三连捷”进士杨为栋(六)

綦江第一位“三连捷”进士杨为栋(七)

綦江第一位“三连捷”进士杨为栋(八)

文化服务志愿者爬上山顶寻找历史文化线索。通讯员 胡朝军 摄

睢州区位图。特约通讯员 杨友钱 翻拍制作

前四期“綦走发现”,详细解读了杨为栋在睢州任上的非凡表现,赢得明代军事家、政治家、兵部尚书李化龙撰《叙功疏》为其请功,中国古代“二十四儒”之一、明万历年间“三大贤”之一的吕坤撰《知州杨公去思碑》以志不朽,却出乎意料遭受职业生涯滑铁卢的结局。本期,尝试分析杨为栋因此案而受挫的可能原因。

定性谋逆有蹊跷

《叙功疏》转引河南巡按御史方大美向朝廷上疏,“揭称杨思敬就缚之后,司道会审已明。”根据本报7月24日第四版“綦走发现”该系列文之八中“‘谋逆’重犯狱中死”部分方大美言论分析,该句并不属实。杨思敬未经会审,即在时任开封知府冯盛明怒不可遏的刑讯逼供中,被连夜杖死,显然案子并没有查明。

是谁想杨思敬迅速死去,以兹掩盖什么?对此糊涂结果,《知州杨公去思碑》也只记下了“事遂寝”三字,留下了不了了之的迷惑。且和《叙功疏》一样,都没有把杨思敬一案定性为反叛。

比对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和光绪十八年(1892年)两版《睢州志》中《兵寇》部分杨思敬一案记载,首句都是“擒逆贼杨思敬”,才将杨思敬一案定调为谋反。但正文中除开封知府冯盛明“尔何故反”的提审外,亦没有其它谋反的说辞和证据。

光绪版相比顺治版,删掉的最后部分100余字议论性文字,梳理杨思敬案的本质就是“恃本州衙门内外皆有心腹也,故肆为暴恶,而本州莫知也”,说明杨思敬一伙开始仅是些恃强凌弱、欺男霸女的恶棍,与大逆不道的犯上谋反无关。由于衙吏隐瞒不报,知州并不知情。接着“致恶贯盈,而发于杞县”一句,点明了杨思敬一伙胆子越来越大,发展到与另一帮恶徒头子耿某争风吃醋,而相约在杞县打群架才暴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显然,仅因此案为据,就指认杨思敬谋反,确实是欲加之罪。

其后“当思敬之出见也,恃上下衙门皆可贿而买,必无如彼”一句,也承认杨思敬之所以愿意“自投罗网”,是自以为睢州上下衙门,还如杨为栋上任之前那样,一有不利消息,线人就会暗中通知,不会出现意外。

其结尾“使非冯公毙之(杨思敬)于杖下,吾睢且不重受师贼祸邪”一句,认为杨思敬如果不死,睢州百姓定当再度承受49年前的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师尚诏柘城起事后的屠戮。显然,这个推论忽视了杨思敬团伙已被杨为栋“擒贼先擒王”化解的事实,不但犯了以不可能发生的假设恶果作为定罪依据的错误,还将此功归给冯盛明,更有问题。

继续查阅史料,即使明确杨思敬为明代中期河南农民起义首领的知识贝壳网“中州词典”,也仅记载有与耿某群殴一例,没有其它任何史料作支撑,再次证明结论并不可靠。

在《明史·本纪》卷二十一,虽有“睢州贼杨思敬作乱,有司讨擒之”的记录,但与《睢州志》等方志中多文一样,仍没有聚众规模、扰乱情形、财物损毁或人员伤亡数据记载,我们只能理解为就只有杨思敬与耿某一伙“狗咬狗”式聚众持械互殴一事,与反叛官府的性质完全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李化龙的《叙功疏》撰写时间肯定在杨思敬案了结后不久,即万历三十一年底至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吕坤的《知州杨公去思碑》撰写时间肯定不会迟于他逝世的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相比目前掌握的史料记载,两文离杨思敬一案最近,并非谋反的可信度最高。

各有心思小算盘

《叙功疏》中,兵部虽然回复以右佥都御史总管漕运,巡抚安徽凤阳各府的李三才以及相邻的山东,配合河南“相机勦除,渠魁(杨思敬)毋致漏网”,但紧接着也指示“余党不得株连。”

李化龙认为,“期于镇平之中,默寓消弥之策”,虽然兵部要求尽快镇压平息,但暗中寄托的却是不扩大打击面,不激化官民矛盾。结合本报7月31日第四版“綦走发现”该系列文之九“村梗地霸允自新”“弥患无形得肯定”部分,可以看出,不论是州官杨为栋,还是主管睢州、陈州一带兵备的苏光泰,以及高层级的河道总督李化龙,直至朝中运筹帷幄的兵部,都一致主张从宽处理杨思敬一案。从本报7月10日第四版“綦走发现”该系列文之六“上官要求行兵剿”部分的分析来看,李三才等选择的却是直接用兵,严酷镇压,受挫后才轮到杨为栋大展才华。

鉴于李三才是漕运总督,比李化龙的河道总督地位更高,因此,李化龙在《叙功疏》中,回避了对李三才等决策的直接否定。而是以“俾与凤阳、山东两处,抚臣互相商確,芟(shān)除巨寇……毋得自分彼此,纵恶养奸,滋蔓难图,致贻后患等”一句,变相指出三地“自分彼此”步调不一。以“即行各该省督抚衙门严加隄备,相机抚剿,勿枉勿纵,安定为急”一句,委婉指出李三才等重剿轻抚的下策,不利社会稳定。

以上分析可见,对杨思敬一案的处置,有两种不同意见。也许,冯盛明、李三才等高官之所以选择从快从重从严,在于他们的辖区都不包含睢州,进行趋利避害的天然选择时,只考量自己的前途及属地。抛开平民性命的价值,枉杀杨思敬等,能灭祸乱于萌芽,隔岸观火最没有成本。处置失当,引发民乱,首先遭祸的是睢州地区,对于征讨扑灭,于己顶多只是虚惊一场。即使概率很小的祸水外溢情形发生,波及相邻的河南开封、安徽、山东,主要责任仍在睢州及其上级命官,他们参与讨伐还有机会立功。

此案因杨思敬被冯盛明连夜杖毙,匆忙以谋反结案。从结果来看,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旋被提升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兼淮徐兵备道的冯盛明。结合10多年后的天启元年(1621年),后金(清王朝前身)陷辽阳,已升任河南布政使司左布政使的冯盛明,预感时局有变,连续三次告病乞休未果后,居然撂摊子擅自离任的表现,最终被处下狱、革职及杖刑,可知冯盛明确实是一位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的狡吏。

扭转乾坤反“背锅”

杨思敬与耿某火拼一案,发生时间是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地点在开封府属杞县地界内,并非睢州辖区。

综合杨为栋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知睢州,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即谪贬而去,以及《明史·本纪》卷二十一记载杨思敬被擒获的时间是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等史实,不但说明《睢州志》将杨思敬一案时间记为万历三十三年是错误的,亦说明杨思敬一案的发端、发展、顶峰,都在杨为栋任睢州知州之前。

只是杨思敬一伙的容身之所在睢州,继任的杨为栋才接盘追捕善后。即使有“境内不可受逆叛之名者”的考核,亦追责不到杨为栋身上。杨为栋只要完成捕获杨思敬的任务,就叫履职完结。受命于危难之际,高质量完成任务,显然应该得到表彰。

结合前面概述的案件详情得知,杨思敬一案的和平化解,杨为栋不但是“猫翻甑子替狗干的”,反而让自己哑巴吃黄连。也许,正是因为在处置杨思敬一案中,杨为栋的“软桶子”高计诱捕,从宽处理,兵不血刃的成绩,影响了冯盛明连夜提审“重犯”,对谋逆毫不手软的“伟光正”形象,证明了李三才等高官之前决定重兵进剿失利,属于重大决策的失误。为了掩盖之前的过失,只好牺牲下级官员的前途,让杨为栋背锅,反参他磨蹭、软弱、纵容,没有及时结案。

(未完待续)

文/特约通讯员 杨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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