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次创造了我国证券史上的一个新纪录,上市公司旗下最主要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一共377箱。都被偷偷埋在了长9米、深5米,宽5米5米的深坑内,此次被深圳警方远赴江西,在荒坡上被挖出。不但如此,他们还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部门派出人员检查违法行为。
还不仅仅如此,证券监管部门还已经查实,上市公司还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和应收账款,最终导致上市公司连续3年虚增了利润和资产总额,导致财务报表异常,最终负责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意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变成了*ST长方,命悬一线。
ST长方做法非常恶劣,在2017年通过现金收购康铭盛资产方式,最终导致被并购的公司实控人,变成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而且从上市公司股东手中拿到现金和上市公司股权。虽然签署了对赌业绩的嫌疑,但是也确实没有完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他们通过财务造假来虚增利润,以谋求逃避对赌义务。二零二零年康铭盛虚增利润797.78万元,2021年,康铭盛虚增利润548.73万元,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亿元,占*ST长方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虚增的利润,虚增的资产,造假手法恶劣。
监管对此的处罚是,*ST长方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管理层团队责任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那么后续行政处罚完毕,还要不要追究刑事处罚呢?要不要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吗?要不要启动证监会投保机构,开启股民的集体诉讼索赔吗?
其实却是涉及多个违法违规事项,其中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点,真的不少,下面德先生给大家盘点下:
1.虚增利润和增产,属于典型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虚增收入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将原始的会计凭证进行掩埋,拒不配合工作,属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按照刑法第16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最高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抗拒监管部门执法的,违法《证券法》第230条规定,公安机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且给予罚金处罚。
4.因为财务造假,故意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按照刑法规定,属于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那么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处罚之后,刑事追究责任太需要跟上了,这才能体现出“严监管、零容忍”。另外投资者保护是不是应该先行呢?散户投资者的损失,不能等到一切尘埃落地之后才开始,现在是不是可以针对被确定责任的自然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等等,进行一些控制措施呢?
下一步可能就要考验监管的“长牙带刺”,是如何进行后续追究责任了!股市如果想做好,必须清除这些害群之马,或者让他们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