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池进电梯瞬间爆燃!他们需要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报 2024-08-02 16:58:56

电动自行车让出行更便利

而电动车电池却存在或大或小的隐患

电池过热引发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

生产商、销售方、使用者

到底谁该为事故负责?

事故发生

因小林骑老陈的旧电动车被交警查扣,2021年5月28日,小林向张某购买了一辆银色电动自行车,并将电动车及附属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交给老陈,老陈儿子向小林支付了购买电动车的费用。

2021年10月8日凌晨1点半左右,广州市海珠区一小区货梯发生火灾。经过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热失控所致,伤者为老陈。

电梯监控还原了火灾发生的经过:

2021年10月8日

1:44:25

一男子右手拎着

一银色外壳的电池进入电梯

1:44:31

电池冒烟,很快电池爆燃,

电梯轿厢被烟雾笼罩

1:50:49

物业人员使用灭火器

对电梯着火点实施处置

1:51:53

物业人员将伤者拉出

电梯轿厢

(电梯监控时间有误,经校对,起火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1时36分许)

事故发生当天,老陈被送往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90%、重度吸入性损伤等。2021年11月3日,老陈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梗。

处理完老陈的身后事,老陈一家将电动车生产企业甲公司、电池生产企业乙公司、电动车卖家张某、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庭调查

老陈家有三辆电动车,大概四块电池。当天老陈和妻子说这个电池发热了,并拎着电池去楼下降温。庭审中,小林根据监控录像肯定了起火的电池正是自己从张某处购买的电动车电池。

电动车所附的使用说明中使用安全特别提示记载,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蓄电池远离火源、热源;电池组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处,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远离火源和热源等。

根据电动车所附的合格证显示,车辆生产企业为甲公司,电池生产企业为乙公司。

烧碳化后的电动车电池

根据甲公司申请,对案涉爆炸电池与乙公司生产电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涉案爆炸电池与比对样本电池不一致;(2)涉案爆炸电池属于非法二次加工改装电池”。

销售方张某提供了甲公司自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向自己供应电动自行车的送货单。其中,缺少2021年2月至7月的送货单。

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过热导致,故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电池是由谁生产或销售。

法院认为

销售者张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电池符合质量标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分析)

首先,小林向张某购买了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在庭审中称起火电池为张某处购买的电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涉案电池是张某销售电动车搭载电池具有高度盖然性。

其次,张某销售的电动车虽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者的信息等,但其销售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的电池型号不一致,可见张某并未依法依规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验制度。

老陈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老陈本身违反电动车所附使用说明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据涉案电动车所附的使用说明中使用安全特别提示记载,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

其次,老陈在发现电池发热后并未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而是将电池带入封闭的电梯轿厢中,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失火后的电梯轿厢地面及电动车电池

涉案爆炸电池并非乙公司生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涉案爆炸电池属于非法二次加工改装电池,与乙公司产品比对不一致。

涉案爆炸电池非甲公司搭载电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产品合格证,甲公司销售电动车搭载的电池为乙公司电池,与涉案电池不一致。

涉案小区防盗门处提示标语

物业公司已尽到提醒和救援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7分钟左右将老陈救出电梯轿厢,属救援及时;且事故发生在凌晨1时左右,要求物业公司在此时间段进行监控劝阻,已超出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力。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销售者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70%责任,老陈本人承担30%责任,张某向陈某亲属赔偿101万余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电动车电池爆炸起火已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稳定因素。

生产者应当严格把关出产商品的质量,搭配全套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提示等附属说明书;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切勿销售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举证;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店铺购买产品,仔细核对相关产品资料并索要发票,同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勿将电动车及电池带入封闭的空间,更不要在封闭的空间内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小编提示

近些年,因为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事件不断发生,“电动自行车上楼问题”引发关注。应急管理部出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车进屋风险大,充电应当在楼下,

充满马上去断电,避免电池太热切,

不进电梯不进屋,保证安全你我他。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裴蕾 | 视频:潘峰 | 通讯员:王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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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04 09:10

    带电池进电梯回家充电应该入刑。要不就害人害己。这栋楼的住户全被害了,谁还敢搭这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