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27日刑满释放#
27日,在2015年因“大学生掏鸟案”案件而获刑十年的当事人闫啸天服刑完毕已经出狱,现已回到家中。
据媒体报道,闫啸天因在狱中表现良好,三次获减刑,服刑8年10个月。
可能是因为案件当年引起不小的轰动,也可能是因为两条横幅迎接,让这件事再次登上热搜,也再次引起网民们的讨论。
不少网民表示:“就是掏了一个鸟窝呗,掏了就掏了,一名无知的大学生,掏个鸟窝就被判十年,这实在是有失公正。建设闫家申请国赔。”
事实可是事实真如网友所说,这只是一起“无知大学生无意中掏鸟窝”的事件吗?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驳回申诉请求,是否判重了?
我们从一张图开始聊起
该图为当时还就读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闫在某贴吧的“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吧”里发布的一张照片。
首先,图中无鸟,但是有一只野兔。小闫的表情表明,他对昨晚下的网所获得的成果很满意。至少能证明,他是有捕捉“野物”的“一技之长”的。
图二就比较可怕了,能在网上收购各种鹰、鹞鹰、隼鹰的人,肯定不会是一名对野生动物“无知”的大学生。
而当时还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王亚军掏了两窝共计16只小鸟并进行倒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便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外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此举看来,他们并不冤,首先知法犯法,有意而为之是肯定的。
上述两张图,就开始让人汗毛直立了。一名大学生,在网络上公然出售大量国家保护动物,而且看这个样子,绝对不是首次。
他个人的一句:“我是一名猎人,我杀生很多,我会不会得到报应。”听起来,也不像是忏悔,而是“骄傲”。变相在夸奖自己的打猎技巧。
仅此而已吗?看到这里,肯定也有人说,做为刚刚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年轻气盛也是在所难免,就算犯上错,十年的量刑会不会太重了呢?
毕竟国家保护动物说到底也只是动物,一个年轻人的青春,难道还如几只野生动物的命吗?
不急,我们继续往下看
什么叫明知故犯?大概就是小闫这样的行为了吧。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违法了,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有违大众的普世价值,却还在网络上出言不逊,试图通过自己的“好人好事”来抵消自己的过错?
法律从来都不是这样看待事情的,假如那些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真实存在,我们也极为愿意为之表彰。但是与过错,无法抵消。
此举,自然是激怒了一众网友。有网友表示:“我就是玩鸟圈的,我知道这个人,这人在圈内很有名,经常出售各种珍稀鸟类,气焰也很嚣张。”
说句题外话,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玩鸟圈的人,也请不要去购买写进法律里的保护动物。
而上图,可能才是真正量刑十年的关键。
2014年3月14日,小闫在网络上发布的一张图,迅速引发了关注。仔看之下,令人毛骨悚然,没错,这是一把枪!
这居然是一把枪!
小闫在文中提到:“托子和扳机我正在制造当中”,于是有网友跟帖问道:“会打伤人吗?”
果然是年轻气盛啊,小闫回答道:“(别说打伤人)打死人都行,25个气压,你(自己去)想吧,呵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这是一条写进刑法里的违法行为。
显然,法官并没有将小闫的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的”,并没有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这恰恰证明了,法官有充分考虑过当时的社会舆论,也有考虑过小闫的年龄等客观因素,才做出的判决。
加上违法捕杀国家保护动物,次数之多、数量之大、影响之恶劣,数罪并罚。
写在最后看到这里,你还觉得闫啸天的十年判决决定量刑过重吗?
你依然学坚持认为他是“一名无知的大学生无意中掏了个鸟窝”吗?
那为什么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还是有大量网友出来将他捧为英雄,而这样的追捧是想要达到一个怎样的目的呢?
也许,本文也会被人认为是带节奏,但是没关系,只要能让看到本文的人知道真相,这就够了。
而至于有些网友表达的:“只是对比下来,人贩子判得太轻了!”而感到愤愤不平。
我想说,这是两码事,大可不必混为一谈。
对人贩子的愤怒、对北极鲶鱼之流的憎恨,完全可以进一步的要求相关说明,但却不是在闫啸天的案例中增加额外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