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的清晨,警局的安宁被一个女子的报案电话给打破了,“我要报警,我被强奸了!”
听到女子的报警电话,警方很快便根据女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酒店的房间,房间里面有一男一女,女子蜷缩在角落里,而男子则一脸无奈。
到警局进行情况了解的时候,女子一口咬定自己被强奸了,而男子则表示自己最多也就属于嫖娼,自己花了2000元,怎么能算是强奸呢?
报警的女子叫小刘,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小刘从小便受到了父母的洗脑,认为女孩并不需要读太多的书,以后终归都是要嫁人的。
年仅17岁的小刘便辍学外出打工了,但是由于未满18岁,很多岗位都不录用小刘,小刘最后只能到一个按摩店里做按摩师。
但是让小刘非常奇怪的是,自己的同事与自己一样,甚至还没有自己勤快,而自己工资每个月都不够花,但是很多同事却全身上下都是名牌,这让小刘非常疑惑。
出于好奇心的小刘询问了一些同事,而大家对于小刘的疑问竟然毫不忌讳的表示,当然是通过卖淫赚来的钱,这年头谁会老老实实的拿死工资。
起初,小刘还是坚持着自己的底线,但是虚荣心作祟,自己也幻想着每天换新衣服,背上名牌包包。
没过多久,小刘最终还是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小刘却丝毫没有忏悔,反而以此为荣。
小刘开始性服务以后,凭借着自己年轻貌美,顾客很快就多了起来,起初小刘还会感觉受到道德的压迫,但是久了,小刘便逐渐麻木,只沉浸在金钱里面。
这天,刚失恋的王某来到按摩店放松自己,而接待王某的正是小刘,王某本以为自己一辈子都不会触碰到嫖娼,但是当遇到小刘的时候,王某还是破防了。
但是当小刘提出王某需不需要特殊服务的时候,王某还是拒绝了,原因是自己那方面不行,需要回去准备一下,还留下了小刘的联系方式。
几天后,王某到药店买了很多壮阳药,于是花两千块钱将小刘约到了酒店里面,而王某则提前服用了壮阳药。
小刘身材非常好,很快便把王某迷的不行,而王某想到自己的前女友因为性生活不满意离开了自己。
王某憋着一肚子火,借着药效,把所有的愤怒和欲望都发泄在了小刘身上。
但是小刘在发生了几次性关系以后受不了了,拒绝了王某的要求,但是王某这时的脑子里容不下别的东西,于是强行对小刘进行了性侵。
最后,经过警方的调查,小刘因卖淫被拘留15日,并处罚金,而王某则因为构成了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释法】
王某花了2000元与小刘发生关系,这样的嫖娼行为为什么却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保护群体为女性,女性在社会中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因此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条例非常的完善,发生性关系的手段和妇女的意志成为了判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某和小刘并非情侣关系,但是双方因为2000元的金钱媒介在酒店里发生性关系,属于你情我愿的行为,按理来说并没有构成强奸罪。
但是,王某为了证明自己,服下了大量的壮阳药,而王某的内心又充满了愤怒和报复心理,在与小刘发生关系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到小刘的想法。
两人前面几次发生性关系都不属于强奸,但是在小刘忍受不了,明确表示不愿意与王某发生关系的时候,王某又强势的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小刘的意愿。
因此,王某在后面几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构成了强奸罪,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小刘对王某以及他人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构成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
本案中,小刘因为虚荣心误入歧途,最后误入歧途,在按摩店为嫖客提供性服务。
小刘的行为涉及以金钱为交易,与不特定的多人发生性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小刘构成了卖淫,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卖淫、嫖娼等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只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