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嫖娼卖淫这种事情是不允许的,但是却屡禁不止。总有很多人背地里联系,最终被警察抓住,十分难堪。。
一部分人是出于好奇心,没有体验过或是追求刺激而去尝试的,而另外一部分人却是嫖娼成瘾,屡教不改。
这不,前段时间一名男子为了寻求刺激在酒店嫖娼,由于时间太长次数太多被小姐赶出门外,后来男子却报警,这又是怎么一件事呢?让我们往下看看吧。
被女友嫌弃,寻求刺激。“你怎么就不能理解我说的,你老是这么老实,我跟你在一起都很无趣了你知道吗”,王某的女朋友李某对他说道,之后便对王某爱搭不理。
王某和李某在一起其实挺久了,起初李某觉得王某对她好,而且两人也有好感,便在一起了。但李某没想到的是,男朋友王某实在是太老实了,不太懂浪漫和情调,说什么做什么。
节日里也不知道送礼物,没有什么仪式感。久而久之,李某对王某的喜欢值下降,但还没到分手的地步。而王某,在女朋友频繁的暗示明示之下,也开始在意起来。
该如何让自己“不老实”呢?可是周围也没什么朋友可以开导王某,女朋友也嫌弃自己,这让王某很郁闷,于是他开始自己想办法,想让自己变得有情调,变得“不老实”。
在王某的认知中,“不老实”是一种较为不听话,或者是放荡的表现,他觉得像上网吧打游戏,或者是去酒吧喝酒蹦迪这种事是“不老实”的。
在这样的想法和女朋友的刺激之下,王某决定去酒吧玩玩。不过从来没去过网吧的老实人王某进去之后就有点局促了,毕竟那样的场面没有亲身经历过。
不过一想到自己的女朋友,王某在酒吧待了下来,他在前台点了酒喝,在酒精的作用下,王某也放开了身心,沉浸在酒吧氛围里。
正当王某沉醉其中时,突然有个人往他的口袋里塞了一张小卡片,不过当时他并没有在意。王某喝醉后,出门准备打车回家,在口袋里掏出了小卡片。
很明显,那是一种黄色小卡片,上面印有联系方式,有想法的人可以通过这个方式去加人。没有嫖娼过的王某顿时有了想法,反正酒也喝了,女朋友也不理自己,去找人包个夜总没啥吧。
在这样的想法促使之下,王某加了那人。两人在微信上很快就谈拢了,1200元包夜,王某直接打车过去酒店,准备寻求一下刺激。
一夜多次,被小姐拒绝,后报警王某前往酒店,开好房等待女子过来。女子很快就倒了,王某看到女子的长相,显然出乎意料,女子的长相比自己的女朋友还漂亮。
本来就喝了酒的王某就血脉喷张了,看到漂亮女子之后,顿时上头。但是他还是去洗了澡,做好卫生。两人很快就干柴烈火起来,王某在做事的时候也回想起了女朋友对他的反应。
这让他更加有动力,在酒精和念头的支撑下,王某这次的时间很久。但是在其身下的女子却不好过,女子本以为一次过后就能结束了。
但是没想到王某一次后,休息了没多久又开始了。女子又一次被压在身下,她觉得很痛苦,她觉得这个男人跟之前的不太一样。
以前的人做不了多久就结束了,而自己也能落得轻松,但是今天这个男人却让自己不太好受。前期休息得时候,女子就不想再继续了。
但是王某想着自己都已经包夜了,这钱不能白花,于是又拉着女子继续。在一段时间之后,女子就跟王某说不要了,自己受不了,还说王某“一定是吃药了,根本就不把自己当人”。
说完之后就不再继续,要把王某赶出去,而王某也就这样出去了。王某回去之后,思来想去,总觉得自己亏了,花了1200元包夜,结果都没睡多久。
于是王某便要求女子退还自己400元,但女子却不肯了,她觉得王某是吃药去的,这400元也算是补偿自己的,于是不愿意退还,还把王某删了。
王某看到女子把自己删了之后,有点气不过,就前往派出所报警。报警之后,警察对王某进行询问,起初王某之说这名女子骗了他,但并没有说两人是进行情色交易。
但是警察总要了解来龙去脉,而且王某有点支支吾吾的,总觉得隐瞒了部分事实。在警察的细致询问之下,王某才将他们的聊天记录展示出来。
而警察在看了之后也笑了,没想到竟是嫖娼, 而且自己主动找上门来。这下好了,警察马上联系了女子,让他前往警察局。
警察表明两人一人嫖娼,一人卖淫,都是违法的。女子也是没有想到王某为了这400元竟跑到警察局报警,这下好了,两个人一起被抓。
女子还表示王某是吃了药去的,根本不把自己当人。但是警察不会听她的辩解,毕竟这件事的性质已经是嫖娼卖淫了。
最终两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王某的女朋友这下也知道了男朋友“不老实”了。嫖娼和卖淫是违法的,每年各地都会派人去制止这类行为,又或是抓捕这些人。
这类行为虽然能获得一些利益,但是却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有不少人便是因此换上艾滋等病,然后又传染给其他人,造成危害。
大家都有手有脚,可以选择一些正当的途径来挣钱,而不是选择以这类方式,哪一天进局子也不太好,相信每个人都能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
法律分析在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卖淫和嫖娼行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或者在道德上是不被接受的。在我国,卖淫和嫖娼也属于被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甚至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关于二者的定义,嫖娼是指通过支付金钱或其他利益来获得性服务,卖淫则是指女性或者其他性工作者出售性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
个人卖淫与嫖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是组织卖淫与嫖娼的行为,则属于犯罪。我国《刑法》中,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有所规定。
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卖淫嫖娼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侵犯,违背公民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会破坏社会的道德风尚。
对卖淫嫖娼行为不进行及时的制止,会导致不正当的性行为增多,对传统的家庭观念造成破坏破坏,并且不利于尊重他人的道德基础的形成。
因此,卖淫嫖娼行为违反的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王某与该女子约定1200元的交易金额,王某属于嫖娼行为,该女子构成卖淫。对于该女子将王某赶出门外的行为,王某无权向警察进行报警,称自己被骗。
因为,不止女性,男性也有性自主决定权,此决定权包括是否发生性行为以及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等。虽然二人的违法交易行为,交易了性行为。
但是,该女子仍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与王某发生性行为,有权拒绝继续与王某发生性行为。如果王某不顾该女子的反抗,仍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王某就可能涉嫌强奸罪。
那么,王某是否构成法律规定中的自首行为呢?王某并不构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王某去公安局报警的行为,是觉得自己被“欺骗”后,向警察寻求帮助,企图收回部分“嫖资”的行为。王某并没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其最后向警察供述自己的嫖娼行为,是在警察询问之下,自己不得已说出,因此并不属于自首。嫖娼和卖淫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不利影响是多方面的。
包括道德沦丧、传染疾病、暴力和侵权、人口贩卖等各种不利影响。所以,对于卖淫和嫖娼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十分重要。
都是不讲武德,弄到警局里讲道理?竟然还忽略成本[呲牙笑]
[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我朋友说 喝了酒去有时候也不鸟你…
我朋友问,吃什么药了[吃瓜]
吃了药能干嘛?
你是买伟哥的吧
罚款20-200意思就是罚款200,罚款5000以下意思就是,罚款5000
鉴定完毕,作者肯定是个卖药的
把自己的经历写得酣畅淋漓[点赞]
这种男人~也难怪自己的女友嫌弃他!
看到没,所以说嘛男人老实在女人看来就是缺点,不喜欢!吃喝玩乐嫖赌必须会!
怪不得被女友嫌弃,这是脑子有病吧
不是怕你没过瘾吗!咋地,还成了罪状了
多判几年
怕个屁,嫖娼最多拘留,卖淫就不是拘留那么简单了
干一行要爱一行,不能没有职业道德啊[大笑]
吃什么药啊小姐都受不了!
三千万光棍怎么办?
小编真牛逼,硬生生的编出一个故事
哈哈哈哈,果然,一切举报源自于价钱没谈拢
总比偷人好吧
我怎么感觉是在打广告
小子,什么药这么管用?
有男人让女人吃不消吗?如果有也很少很少吧?
涨价都是滥用药物造成的
一头什么牛也不可能犁坏地
不做这行就行了。
都吃药了还能打针?
效果不错的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