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一起荒唐的家庭伦理案

晓形楼主人 2022-08-05 08:55:09

远离城市的小村庄,劳作之外的闲暇时光就是聊聊村里的八卦趣事。2011年,云南曲靖的小村里流传得最多的就是桂某和他岳母的绯闻,这种背弃伦理道德的事,人人鄙夷,桂某每每出门都要经受异样的目光,他真的恨不得让岳母从此消失。

结果同年6月8日晚上,上天似乎是知道了他的烦恼,岳母包某竟然被火烧死了,可惜的是,自己的家也被烧毁了。警方调查了他们的家庭情况,桂某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重点嫌疑人。

虽然他对岳母有恨意,但并未真的想过伤害她,而且案发当晚,他和妻子小娟一起去了他外婆家,有不在场证明,他也好奇是谁要了岳母的命,但得知真相后,他却崩溃了。

凶手到底是谁,包某又是因为何事遭人怨恨?这一切还得从包某来到女儿家开始说起。

风流岳母,三次改嫁

包某年轻时也是个命苦的人,她的第一段婚姻,因丈夫意外身亡而结束。第二段婚姻,丈夫出轨抛弃了她。直到第三段婚姻,她才有女儿小娟,一家人虽然清贫,但安稳幸福,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小娟的夫妻因车祸去世了。

于是村里有人传她是克夫命,她自己也开始怀疑,从那以后就没有了结婚的打算。但她也不安分,把女儿丢在老家不管不顾,一个人去外面打工了,小娟还是靠亲戚的接济才生存下来。

小娟成年后,嫁给了桂某,有了一双儿女,桂某勤劳踏实,对妻子一心一意,虽然家境不富裕,但日子平淡安逸。可自从包某到他们家后,这份宁静就被打破了。

2009年,已经40多岁的包某,风韵犹存,从外面回来投奔女儿。虽然她从未没尽到抚养的义务,但到底是小娟的母亲,不管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小娟都有赡养的义务。

岳母突然怀孕,孩子到底是谁的?

桂某爱重妻子,为避免她被人说闲话,还是将岳母接到了他们家中,对岳母也尊敬有加。但包某却不是个懂得感恩的,整天在家里作妖,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也就罢了,还挑唆夫妻俩的感情。

挑唆不成后,她又开始在外面放谣言,说桂某卑鄙无耻,对她不规矩。村里都是和桂某相处多年的人,知道他的性格人品,一开始并不相信,可是包某说得有鼻子有眼,谣言传久了,总有人相信。

为了这事,桂某夫妇不知道和她吵过多少次,一吵架她就到外面到处说女儿女婿不孝顺,心肠歹毒。更让他们觉得不可理喻的是,在那里生活了不到一年时间,包某居然怀孕了,她硬说这个孩子是桂某的,可桂某夫妇知道,这根本不可能。

因为这个流言桂某在村里抬不起头来,桂某的哥哥大桂也看不惯包某的作风了,包某闲来无事就和村里的老头们打情骂俏,还曾带着外面的男人住到桂某家,鬼知道孩子是谁的。

他实在不忍心弟弟受此污蔑,眼看着弟弟一家被她整得焦头烂额,他连着上门警告了包某好几次,可包某是个毫无道德感的泼妇,跟她讲道理就是对牛弹琴。

她还在外面放话说让桂某夫妇抚养这个来历不明的孩子,还要霸占桂某家的房子,不然就告他们不孝,桂某的亲戚们也实在不明白温柔贤惠的小娟怎么会有一个如此寡廉鲜耻的母亲。

大哥替天行道?

经过走访,警方得知,在村里除了桂某夫妇外,和包某矛盾最深的就是桂某的大哥,村民们不止一次听到过他们争吵。随后警方在大桂家的一件衣服上发现了血迹,经鉴定正是包某的。

大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那天晚上,他听到弟弟弟媳和包某吵架,得知弟弟两口子被气得带着孩子去了外婆家时,他忍无可忍,决定去教训一下包某。

结果刚到桂某家,包某就冲他大喊大叫,还辱骂他,他想起弟弟一家的憋屈,想起他让整个桂家都被耻笑,顿时怒火中烧,和她争斗起来,争执之时没有注意分寸,将她杀害了。为了毁灭证据,就放火假装她是被烧死的。

桂某夫妇得知真相后,泣不成声,其实他们已经计划给包某在外面租个房子,让她搬出去,谁知大哥因为他们摊上人命官司,桂某夫妇觉得是他们的犹豫不决才害了大哥,内心自责不已。

虽然包某的一系列行为确实荒唐可恨,但应该由法律来审判,而不是私人报复。大桂剥夺她生命的行为已经触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十分慎重。在本案中,包某诽谤女婿,乱传谣言,给他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存在重大过错,对引发案件要负一定责任,法院会酌情考虑对大桂从轻处罚。

且包某唯一的亲人小娟出具了谅解书,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虽然判决结果没有公开,但大桂应当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只是牢狱之灾无法免除,他将在监狱中忏悔自己的冲动。

包某的悲剧颇有几分“自作孽,不可活”的意味,若是她安生过日子,善良的女儿女婿必然会让她安享晚年,可她却不珍惜自己的福气,福祸相依,希望这样的悲剧不会再发生。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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