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进入他人田地偷鱼,不慎溺亡,谁该为此负责?
近日,吉林省一起荒唐的案件引发热议。一名农民承包沼泽地改造成稻田养鱼,却遭遇村民私自捕鱼溺亡。死者家属索赔15万元,而农民却认为无需赔偿。最终,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
01 案情回顾事情要从吉林省的一个村庄说起。村民杜维高看中了村里一片闲置的低洼沼泽地,脑子一转,萌生了个想法。他找到村支书,提出承包这片沼泽地的请求。村支书一听,觉得是个废物利用的好主意,当即同意了。
杜维高承包下地后,立马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造。他在田地四周挖了深沟蓄水,又修建了几条可通行大型农机的路。杜维高心里美滋滋的,不仅可以种水稻,还能在沟里和田里养鱼,搞起了现在流行的稻田养鱼模式。
然而,好景不长。自从沟里有了鱼,村民们就时不时来"光顾"。杜维高又气又无奈,为了安全起见,他在稻田四周竖起了8块警示牌,上面写着"禁止游泳"、"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禁止捕鱼"等警告语。
可惜,这些警示牌并没能阻止所有人。在一个雨季,水位暴涨的日子里,村民王老三带着捕网和鱼篓,偷偷摸摸地来到了稻田边。他趁四下无人,开始在外围的沟里捕鱼。
就在王老三弯腰捡鱼时,突然脚下一滑,重重地摔进了深沟里。由于不会游泳,加上水位高涨,王老三在水中挣扎了一会儿,最终不幸溺亡。直到第二天早上,巡视稻田的杜维高才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尸体。
杜维高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六神无主,连忙报了警。警方经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杜维高不负刑事责任。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王老三的家属悲痛欲绝,同时也怒不可遏,他们认为杜维高的稻田安全管理不到位,应该对王老三的死负责,要求赔偿15万元。
02 法律分析这起案件引发了激烈的争议。王老三家属坚持认为,杜维高和村委会都应承担责任。他们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杜维高改造沼泽地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者也未尽到监管义务。
反观杜维高,他坚称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在田边立了8块警示牌。更重要的是,他强调王老三是在偷鱼过程中意外身亡,应该自行承担后果。杜维高引用《民法典》第1174条,认为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他不应承担责任。
面对这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法院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
杜维高承担5%的责任,赔偿3.7万元。理由是他改造沼泽地后增加了安全隐患。
村委会同样承担5%的责任,赔偿3.7万元。原因是作为土地所有者,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
剩余90%的损失由王老三自行承担,因为他明知故犯,私自进入他人田地偷鱼。
这个判决试图在保护财产权、维护公共安全和惩戒违法行为之间寻求平衡。虽然杜维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
03 案件教训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纪守法,尊重他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