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比对如何推送税务风险?2起最新网络主播被罚案件!

合规小课堂 2024-12-14 09:58:57

11月15日,税务部门公布2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无一例外,都是大数据比对之后推送税务问题的案例。今天就带大家看一下,在这个处处留痕的金四时代,这些偷漏税的案例是怎么被抽丝剥茧查处的。

620万推广费 VS 160万营业收入

网络主播余某虚假申报偷逃税

·进销匹配差异过大引起预警

网络主播余某2021年入驻平台开始直播带货,随后迅速拥有了300万粉丝体量。然而通过数据比对,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泸州A男装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万元推广费用,而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160万元。

收入为160万元怎么支付620余万元推广费用呢?

这一不合理之处也引起了稽查局的注意,按照某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A男装店销售收入应该超过亿元。

·6个个体户,19个银行账户

网络主播余某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某。而且,其19个银行账户也分散了销售收入。

·体外循环

余某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消费者线上下单再由货源地直发,余某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实体产品仓库,其真实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

·补税、罚款、滞纳金1431万元

由于不容易被发现,余某便心存侥幸,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对其它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余某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二、小额纳税申报 VS. 近3亿销售额,热卖主播田某某隐匿个人收入偷税

·销售火爆却小额申报,引起预警

网络平台主播田某某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主播粉丝量达300余万,直播带货热度较高,直播间销售的服装常常被粉丝一扫而空。

而其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仅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销量热度与纳税情况严重不匹配。

·现场取证,3年内销售额近3亿

为确保取得完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对田某某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田某某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田某某均以时间久远记不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不清楚、数据量不好弄等理由推脱敷衍。

检查人员现场要求田某某登录其网络直播平台账户,导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佣金收入、保证金支出等电子证据。打开统计数据后,检查人员大吃一惊,田某某在三年时间内总销售额近3亿元,但田某某却对此予以否认。

最终,税务局稽查局对田某某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随着直播带货等线上经济的火爆,其税务处理的合规性愈发引起税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范网络主播行业纳税行为,严格监管网络主播履行纳税义务。近日,又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3起典型的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涉及的行为方式包括虚假申报、隐匿销售收入、转化收入性质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偷税首先要符合四种法定行为之一,也即: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2、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次,认定偷税还必须要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再次,从法律条文看,认定偷税没有明确要求以主观故意为要件。

本文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最新发布的三期典型网络直播偷税案,分析网络主播典型偷税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虚假申报的认定

余某自2021年起通过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其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同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薄。税务稽查机关最终认定,余某利用其亲属户头拆分其实际经营所得,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构成偷税行为,追缴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本案例涉案人员由于没有设置账簿,在行为方式上,经过税务稽查机关调查,查实其实际纳税申报数额与经营收益明显不符,故将其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实务中,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63条的规定,认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需要以“经税务机关通知”为前提,需要指出的是,这是由于立法表述的技术原因导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02年卷) 》, 明确认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为两类互为独立的偷税手段。

二、隐匿收入的认定

田某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本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而其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仅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这与其300余万的粉丝量严重不匹配。税务稽查人员通过调取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细,认定其隐匿个人账户收取的网店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构成偷税,追征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隐匿收入是偷税最为典型的行为方式之一,由于网络主播经营主体通常是个人,因而通过个人账户直接收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是典型的行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刷单行为普遍存在,由于刷单行为属于“粉饰业绩”,因此并没有产生实际的纳税义务,因此,刷单收入不应计入应税销售收入。本案中,税务稽查人员经核实刷单聊天记录,以此确认真实的刷单金额,并据此将其从销售总额中扣除。

三、转换收入性质的认定

台州金某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6.87万元的处理决定。

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形式多样,包括薪资、坑位费、佣金、商家广告、观众打赏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收入可能被归类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或偶然所得等,不同所得类型的税率和扣除方式存在差异,加之利用各地的税收核定征收政策,可以实现税负的降低。从税法上来看,此类行为属于税务筹划、避税还是偷税,主要判断的标准包括:

(1)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和纳税主体一致。

(2)相关经营主体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经济实质),比如有运营团队、有无租赁直播间、是否购置直播设备等,如果被认定为滥用商事主体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方有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核定政策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法定情形。本案例中,金某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因此被认定为转化收入性质偷税。

四、偷税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刑法以及最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可以积极争取“首犯不刑”,也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较逃税罪认定需要有主观故意,对于偷税的认定,税收征管法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主观故意,但是其四种行为方式,已经将主观故意内化其中。特别是,根据税总函〔2013〕196号、税总函〔2016〕274号、国税办函〔2007〕513号三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了偷税的认定应考虑主观故意,基于行政执法公平的原则,实践中理应适用于所有税务机关和偷税的认定。此外,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在部分涉及偷税的税务行政诉讼实际判例中,法院明确支持偷税的认定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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