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常见涉税问题及税务机关检查思路
律师事务所常见涉税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是取得收入不申报。由于律师事务所服务对象很多是个人,个人一般不需要发票,且支付律师费时,一般不计较收款方式,这样就给一些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不申报“可乘之机”,因此,一般来说,律所的增值税销售收入与其经营所得收入具有相关性,通过比对增值税年度销售收入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发现部分律所存在少申报经营所得收入的风险
二是成本、费用存在问题,主要是虚列成本、费用, 律师事务所可扣除的成本项目大多集中在薪酬支出,而实际账目中可能存在较多成本费用无法提供合理有效凭证的情形,取票率较低。
常见的情况有:(1)交易流程和发票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涉及到垫付、债权债务转移、存在居间人等情形,资金、发票、合同不一致;(2)合伙人律师办案提成、工资薪金在经营所得申报时税前扣除;(3)将雇员律师的办案费与办案实际开支重复报销扣除;(4)超标准扣除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的情形;(5)未按要求将合伙律师和雇员律师分别核算,存在公车私用、虚列无关人员工资,以及成本列支合伙人与业务无关生活支出等情况。(6)无票据开支、白条入账等,
并且律师事务所还存在套取现金用于分红或其他不当用途,如套取现金用于支付工资以规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或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套取现金用于行贿等违法支出等。
三是支付律师个人的工资或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经常与虚列成本费用套取现金问题相关。
主要存在的问题:(1)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办案提成收入、分配利润都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2)雇员律师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其中办案提成收入允许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办案费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实际中存在雇员律师的办案提成未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扣缴申报税款,或者超过30%的比例扣除办案费;(3)出资律师的办案的工资薪金收入、办案提成收入未并入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税务机关是如何检查的?
税务机关检查时,针对少计收入的行为,主要是设法获取其他承办的案件信息,途径之一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获取检查年度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信息,以此信息与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并查阅相关代理协议,了解收款方式、案件进度、案件收款情况、收款账号、开票情况等。必要时,税务机关可请求案件当事人协助提供相关情况,通过比对,即可确认少计收入的金额。
税务机关还可以从法院入手实施第三方调查,从法院了解到,法院系统有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从裁判文书网站平台上可检索出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案件明细情况。此外,法院还能提供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明细清册。
针对每个律师收入申报情况的不同,检查时,可根据每个律师代理案件情况调查并确认每个律师收入情况,再看律师是合伙人身份还是聘用律师身份,分别计算核对是否少缴个人所得税。
同样,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不能准确确定代理收入金额,广州税务机关针对无合同且无收据的案件,参照司法厅案件代理收费标准核实业务收入,计算出应补缴税款,并做出处罚。
如果税务局协同司法局、法院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数据反馈机制,确定了信息共享联络部门和联络员。法院按季度以台账形式向税务机关反馈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明细情况;司法局定期向税务机关反馈各律师事务所年检情况、处罚违纪律师、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等,那律所的税务监管愈发严格,为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虽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但管理层对税务稽查往往也存在侥幸心理。大部分律所财税合规管理意识薄弱,内部税务风险控制不够完善。律所税务风险一旦爆发,对专业形象,职业声誉,行业地位,业务拓展,企业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律所加强发票真实性和合规性管理,增强财务人员的合规意识,防控税务风险是当前严峻监管形势下的最优选择。
来源-财税信息库 财税信息库 2024年10月17日 08:00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