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使用同志称谓的6种特别规则是什么?党外人士能称同志吗?

曼香课程 2025-03-27 17:46:46

公文中涉及人员称谓何时称“同志”何时不称?

渊源追溯

“同志”作为一种特定称谓,是指志趣相投、志同道合,为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人。早在春秋时期,左丘明在《国语·晋语四》中就作了阐释:“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后汉书·刘陶传》中也说:“所与交友,必也同志。”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纲中就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意成为忠实党员者,均可称为“同志‌”;新中国成立后,“同志”就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亲切尊敬的互相称谓。1965年12月,中央专门发出《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互称同志”。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

据此可见,在党内互称“同志”,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也是一种严肃的政治规矩。党内不论职务级别高低,没有尊卑和贵贱之分,一声“同志”既朴素亲切,又能够给人以一种神圣感、自豪感、归属感和亲切感。

具体用法释析

在公文写作中也要经常用到“同志”一词,但却具有各种不同的使用情境和表述惯例,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文种、所有场合都可称为“同志”。具体表现为以下6种情形:

1.在正式公文中和绝大多数情况下,当需要表述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和职务姓名时,通常不加“同志”2字

这里所说的正式公文是指现行公文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15个文种即法定公文,也包括机关单位常用的多数事务性文书。例如在决定、通知和讲话稿中涉及的“XX市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XXX”“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XXX”等等。这样表述既是惯例,也使行文显得简练。由此观之,下图中示例1的表述即属不当,应删掉“同志”2字。

2.在悼念性公文中通常不宜省略“同志”2字”

也就是说,在有关人员的职务和姓名之后究竟加不加“同志”,还要受到相关文种的制约。诸如讣告、悼词、唁电等文种,对去世者的称谓通常要表明其生前所担任的职务、姓名并加上“同志”2字,不宜省略,这样表述会增强行文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3.在采用复体行文方式的公文中,如果涉及对有关负责人讲话的印发,通常只写“同志”而不写职务

具体而言,是指采用复体行文的方式印发领导同志讲话时,在引领性文件即通知的标题中通常只需标明姓名加“同志”2字而不写职务,诸如《关于印发XXX同志在XXXXX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这样表述既显得亲切自然,又能淡化官位意识。(见上面截图示例2)顺带指出的是,这种采用复体行文方式的印发性通知,被印发的领导同志讲话不属于附件,而是正文的有机组成部分,故而不可在通知正文结束之后标注附件说明。

4.在干部职务任命文件中,需要根据被任命人员的职务性质加以确定

这在实践中应当属于约定俗成的表述惯例。就通常情况而论,如果是以党委名义发文,由于被任命的对象均为党内职务,因此在被任命人员姓名之后应一律加有“同志”2字;而如果被任命的是行政职务,则通常要省略,主要原因在于被任命人员不一定都是党员,这就需要遵从统一的表述形式。(见上面截图示例3和示例4.)

5.在一些公布类文件材料中,需要根据相关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性质加以确定

这也是一种衡量的标准。更确切地讲,如果遇到对曾经担任某一职务的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的表述,由于问题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就不能称其为“同志”。这样看来,上面截图示例5中的表述是正确的,而示例6即属不当。

6.在特定场合中,对某些尽管不是党员的人也可称之为“同志”

对此,实践中人们的认识是不够一致的,事实上当遇到特定场合、针对特定对象也是完全可以使用“同志”称谓的。例如我国杂交水稻事业的开创者和领导者袁隆平是无党派人士的杰出代表,是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所以在他逝世之后国内主流媒体的报道均使用了“沉痛悼念袁隆平同志”的表述。

结束语

由此可见,在公文写作中,对于“同志”一词一定要注意根据不同情况、区别不同场合、针对不同文种加以权衡,做到恰切规范地使用,不可随意而写。

春江水暖鸭先知。两两归鸿欲破群,依依还似北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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