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死亡,妹妹冒名顶替领取养老金近40万。法院:严惩不贷

老六趣事 2024-05-11 01:41:45

事件回顾:

近期,海勃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骗保案件,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已故姐姐名义,骗取社保金393676.92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认罪、退赔等情节,海勃湾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1993年,安某的姐姐因车祸去世,安某隐瞒其姐姐亡故事实,冒名在其姐姐工厂上班,直到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利用其亡姐名义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截至2023年4月,共计骗取社保金393676.92元。案发后,安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安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安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个人看法

对于这起骗保案件,就好像是小偷在社会的大锅饭里多舀了好几勺,不光是动了大家的奶酪,还把人与人的相互信任抛之脑后。安某用这种方式拿走了本不属于他的钱,不单单是让国家的钱包受损失,更是让那些老老实实交社保,指望以后有个保障的老百姓觉得不公平。法院对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这类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具体哪些行为属于骗保呢?

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来投保,比如为一个并未拥有的物品购买保险,然后声称该物品丢失或损坏来索赔。

2、编造虚假事故或夸大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以获取更多的保险赔付。

3、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制造并不存在的保险事故,如谎报车辆被盗、家中失火等,以此申请理赔。

4、故意造成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伤害自身健康,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保险赔偿。

5、冒名就医或伪造医疗记录:在医疗保险领域,包括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伪造医疗服务票据、夸大病情或虚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非法套取药品、耗材进行倒卖等。

6、虚构劳动关系或参保条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如伪造工作证明、特殊工种资料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伪造、变造相关文件:篡改医学文书、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文件,用以支持虚假的理赔申请。

8、协助他人骗保:包括诱导、协助他人进行上述骗保行为,比如帮助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参与伪造文件。

结语:

骗保行为多样,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障体系,更践踏了社会的诚信与公平原则。安某一案的判决,再次向大家敲响了警钟: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终将难逃法网,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保险及社保制度的纯洁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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