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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跑进警局连续杀害六名警察的恶人,竟然还有理了?竟然还要给别人说法?
【案件摘要】
2008年上海,杨某手持尖刀,突然闯入一个派出所,对里面的警察进行无差别杀害,不论是否和他打过交道,也不论对方是谁。
杨某在长达十几分钟的行凶时间内,连续用尖刀刺向多名警察,最终造成6名警察死亡,两名警察受伤的惨剧。
杨某到底是为了什么要对警察下此死手呢?
事情要回到几个月前,由于当地经常发生偷盗自行车的事件,于是,警察便加强了对这方面的巡逻和调查。这天,警察看到杨某骑着自行车准备回家,便上前例行询问。
可在询问过程中,杨某可能因为平时不太与人打交道,回答地磕磕绊绊,不仅说不出自行车是在哪里买的,还说不出当时是花了多少钱。
这一行为让警察觉得他非常的可疑,怀疑他可能和最近偷盗自行车的事件有关,因此,警察便把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在警察询问了三个小时之后,觉得实在没有什么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杨某偷盗了自行车,于是便把杨某放了。
这本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可是,杨某却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强行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精神损失,还要对其赔礼道歉。可派出所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合规行为。因此,派出所自然不可能向杨某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
在遭到派出所对其请求的拒绝后,杨某没有选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走上了一条非常极端的路,于是便发生了开头那触目惊心的一幕。
恶有恶报,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杨某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判处其死刑。可杨某坚信自己没有错,还在法庭上扬言,“要给警察一个说法”。
【以案释法】
杨某被判处死刑后,是否能够真的被执行死刑?
在我国,能够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至少得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没有判处死刑的权利的。换言之,也就是说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不会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情况的。
那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之后,是不是就能够直接执行了呢?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由于死刑是要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也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对于死刑的适用不仅有法院层级的要求,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之后,才能执行。
在我国法律中,想要判处一个人死刑是比较困难的。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提起上诉,本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死刑很可能会变成死缓等刑罚。
其次,如果没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也判不了一个人死刑。最后,随着国际社会对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我国对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谨慎。
在本案中,据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了杨某的死刑判决。最终,杨某在2008年11月26日在上海被执行了死刑。
警察的行为是否存在问题?
本案中,警察将杨某带回派出所询问的行为,依据的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发现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的规定。
同时,依据我国《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期间,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的规定,公民也有配合警察接受询问的义务。
因此,从法律出发,警察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很重要,但在依法办事之外如果能够增添一丝人情味,那么也许能够避免这样的惨剧发生。
毕竟,老百姓和警察相比,法治意识较低,懂的法律可能也不多。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耐心的和老百姓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对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谁的部将如此勇猛
我支持你,真豪杰[加油]
杀好,本来那些人
不像说不出自行车哪买的,只是硬不信,就把他带派处所去当猴耍,把孤僻的老实人弄疯了
几个警察干不过一个?说明什么问题呢?
我艹 十几分钟 杀6个 就算6头猪也没那么快啊
悲哀!
关你一天一夜不给饭吃不给水喝,金刚都会低头认罪,
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点赞]
知道了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