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份,一村民在经过后山水井时,发现一具尸体浮在水面上。
村民立马报警,在警察的搜捕后,将嫌疑人锁定在当地村中工厂老板栗何身上。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竟然将人沉尸河底?
案例摘要
周丽(化名)有一段失败的婚姻,每当周丽外出工作,她的丈夫便带女人偷情。
直至有一天她发现丈夫在家中和不认识的女人发生性关系。周丽才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已经破碎不堪。
经过感情上的伤害,周丽决心离婚,回家乡开办产业。在这几年内,周丽成功办起了小超市,也赚了不少钱。
在一次进货中,她认识到了加工厂老板栗何。两人一见如故,随着时间推移,周丽爱上了栗何。
周丽的亲密举动,栗何都不拒绝,她便越发大胆起来,甚至邀请栗何来到家中,穿着暴露的衣服勾引栗何。
于是两人经常发生性关系,但是并没有公开关系,也没有结婚。
这让渴望爱情的周丽难以忍受,她多次要求栗何办结婚证件。但栗何并没有答应她,甚至开始躲避周丽。
周丽百思不得其解,她决定要逼迫栗何说出缘由。
2016年5月,在一次幽会上,两人像往常一样喝酒聊天。但这一次,酒后吐真言的栗何终于坦白自己的情况。
原来栗何已经有老婆孩子,他请求周丽不要再纠缠他。
“我以为你只是玩玩,结果你来真的。对不起,我已经有老婆孩子了我不能这样做。”
回想起丈夫出轨背叛的经历,又看到栗何为了家庭拒绝,周丽终于崩溃。
周丽跑到厨房拿起刀,威胁栗何。
“你们男人都该死,我现在给你两个选择。第一,我现在就把你杀了,然后再自杀;第二,你跟我在一起,不然我就去找你老婆把事情说清楚。”
栗何面对周丽的威胁,反而愤怒了起来。本身就有过不少情人的他,没想到会有人以死威胁。
于是栗何冲过去一脚踢中周丽的腹部,之后两人互相殴打起来。期间周丽多次用刀割伤栗何,愤怒的栗何将刀具夺走。
考虑到周丽是一个人来到乡下的,无亲无故。栗何决定一不做二不休,想永远解决掉麻烦,便用刀子结束掉周丽的生命。
之后栗何用大量的水清洗了房间,用布袋子装周丽的尸体和房间的衣服。
最后趁着夜深开车入山,将尸体和衣服沉入河中。直至村民发现尸体,栗何才被逮捕归案。
以案释法
1.在本次事件中,栗何违反什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栗何在和周丽的厮打中,利用刀具故意杀害周丽,并将尸体沉入河中,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犯罪的动机、手段、对象、场所及造成的后果,栗何动机是为了隐瞒偷情,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采取的手段为使用刀具故意杀人;受害者为妇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栗何并没有自首,而是抛尸隐瞒,但从根本来说,栗何属于激情杀人,总体来说主观恶性较小。
因此栗何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在本次事件中,栗何算正当防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栗何在面对周丽的威胁,并没有进行协商,而是采取了攻击性动作,同时栗何在制服周丽后,采用刀具杀害周丽。
根据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因此,栗何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
结语
因为一己私欲而杀人,不仅会后悔终生,还会让自己的家庭陷入痛苦之中。
婚姻和家庭的不幸,需要以冷静的头脑去面对。一个人对于婚姻和爱情,最重要的是学会如何去真正的爱一个人,而不是扭曲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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