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三天男子花一万五,值不值?不以结婚为目的要钱,本质是诈骗

无主之弟 2024-05-01 10:39:45

同居三天男子花一万五,最终要回来8000,花几千与女子同居三天,值不值!

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要钱,本质上就是诈骗,看不上人家,就别和他同居,就别花他的钱。否则,没好事。

这男子周某,那是既穷还又执着,一般人,也就不去要这个钱了,8000块也就没了。

一、男子与相亲女子认识当天就同居。

话说在四川营山县,有这么两个男女,男子周某和女子刘某都是“70后”,并且两人都还单着,年龄上还很般配。

2023年2月8日,经过王婆(媒人)介绍,周某和刘某就认识了。认识当场,女子刘某就向男子周某要了400块的“见面钱”。

有的地方的朋友可能不知道,有的地方是有这个风俗的。一般来讲,只要女的要“见面钱”,并且男的愿意给,这就是表明,男女双方基本上“对上眼”了,能够继续深入交往,直至谈婚论嫁。

这对男女,都是“过来人”,也不知道是“干柴烈火”,还是“爱情买卖”,自然也就不需要多大过场,当天就同居了。

二、“爱情买卖”?

就在两人认识的当天,一场类似于“爱情买卖”的游戏,就“屎壳郎扛大刀”——开始了。

男子周某除了给女子刘某400块见面钱之外,女子还让他给买了一部新手机,价格是2999。

接下来,让人大跌眼镜的爱情买卖就开始了。同居的第二天,男子周某又为刘某支付干洗费、买家纺、桌子、电视柜、茶几等物品。同居第三天,周某又为刘某购买洗衣机、冰箱等。

作为吃瓜群众,怎么也感觉有一种阴谋的味道。当然,有些女子不都说了吗,“钱在哪里,爱就在哪里”!这话据说在女子之中很流行哈,不知道女士朋友知道吗?

仅仅同居三天,周某就为刘某花了一万五千块之多,然而刘某并不满足,继续找寻各种理由让男子周某为她花钱。终于,周某这个“穷光蛋”撑不住劲了,估计也是“身、财”都快被榨光了。周某于是对刘某说,我得出去打工去,挣来钱再为你买这买那的。“周扒皮”口袋里没有几个铜板了。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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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钱?谁和你玩!”“不和我玩,把花我的钱还给我!”

随着周某外出打工,女子刘某就对他爱搭不理了,再后来,刘某干脆就拒绝和周某联系。

周某也慌了,也有点生气,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那点钱,三天就花在这个女人身上,结果还没有“结果”了。心底里有一种被欺骗了的感觉。

这三天同居,花掉了自己一万五千块,想着就肉疼。就算真正的“爱情买卖”,三天也花不了这么多钱。

对于钱多多的男子来说,也就不再要了,可是周某没有多少钱,而且都是辛苦钱,自然受不了。于是,他一生气,一纸诉状将女子刘某告上了法庭,出示了为女子刘某花钱的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5万余元。

四、法院判决女子刘某,返还男子周某8000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是四川营山县人民法院,法院根据男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以及在双方同居期间的开支情况,认为,在实际开支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属于原告自愿的赠与行为,有一部分属于双方的消费性支出,这两部分钱款,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相处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家纺、电器等物品,这些支出的目的是为稳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是附带以稳定双方的恋爱关系为前提,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被告在与原告短暂相处后,拒绝与原告联系,原告意欲建立长期稳定恋爱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基于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财物。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女子刘某返还男子周某8000元。

五、不以结婚为目的要钱,本质是诈骗。

有些女子,一心把钱放在首位,把婚姻大事做成了“爱情买卖”。

叫我说,你既然看不上人家,就别和他同居,就别花他的钱。否则,是不是有一种“诈骗”的味道?

男子周某也是“求爱心切”,没有充分估计自己的实力,也没有看清对方的真实意图,差点造成自己“人活着,钱没了”的悲剧。

好在最后关头,他很执着,依法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

人在世上,无论是谈婚论嫁,还是生意来往,都要以诚信为本,否则,可能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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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宜之地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于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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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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