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疫情信息,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王树侬律师 2021-09-19 21:13:12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发布了两则警情通报:

案例1、经查实,张某听说“有4名莆田人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等信息后,为了炫耀自己“消息灵通”,未经核实,于9月17日凌晨3时许,以语音方式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在微信群上,后在网上广为流传,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例2、经查实,9月17日早上6时许,在看到张某发在微信群里“4名莆田人被验出新冠病毒阳性”等不实语音信息后,蒋某未经核实,将该语音录屏制成小视频发在其工友微信群,导致该语音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造成了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张某、蒋某的行为均构成了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晋江警方依法给予张某、蒋某行政拘留10天。

【律师分析】

福建因近期的新冠病毒疫情,大家更关注福建疫情的信息。对于疫情信息的发布,我们应当谨慎对待,不应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如果发布的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可能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不仅如此,若是发布虚假疫情信息,被广为流传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被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涉嫌刑事犯罪。

1、民事责任

若是发布的虚假信息中,包含了具有指向性信息、具体的人物的信息、地点、商家等,对个人、商家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个人、商家因虚假的信息需要停业,进行排查、筛选、甄别相应信息的,个人、商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布者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网络传播信息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一经转载、转发,则信息将大范围的传播的。张某、蒋某都是将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区别是张某是通过语音的形式发布信息,蒋某是将张某发布的语音录屏制作成小视频后发布信息。无论是语音还是小视频的形式,都确切地包含了虚假的疫情信息,且在网上广为流传,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2012年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张某、蒋某都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会受到行政处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而为之的,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参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内容,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也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之一。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328号“刘星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若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封控信息、查找当事人核实情况、寻找相关人员等措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是可以认定发布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播相关信息时应当谨慎对待。目前,对于疫情的信息,最好是以官方通报的内容为准,若道听途说后不加以甄别,却大量进行传播,自己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勤洗手,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少去公共场所等。

以上观点供交流,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法律条文】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参考资料】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1集,法律出版社,第1328号“刘星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P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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