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现场澄清不合规?评标委中止德阳亿元项目!

星辰大海守望者 2024-05-23 08:18:39

德阳广汉市一个1亿元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针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函,招标人随即进行了答复,然而,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答复可能影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决定中止评标!

昨天下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广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这个招标项目的流标公告。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呢?在评标现场,招标人对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函进行现场答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2024年4月28日,广汉市住建局发布《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二期)施工/标段招标公告》。据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估算投资为15164万元,而涉及此次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100124401.61元。

5月20日上午9:30,该项目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据《开标记录表》显示,此次共有中国五冶、中建一局、通号建设等59家企业参与竞标。

然而,正当每家企业都亮出了自己的“底牌”——投标报价之际,该项目却被突然叫停了!

据5月21日该项目流标公告披露,本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针对招标文件提出了001和002号澄清,招标人针对澄清函作出了明确答复,评标委员会认为,回复内容实质性修改了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评分标准,此回复内容应作为补遗书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不应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实质性修改。

此外,评标委员会还认为,此回复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所以评标委员会决定中止本次评标。

笔者注意到,对于澄清或补遗之事,该项目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就先后搞了两次。

4月29日,该项目对“资金来源”等信息进行了变更。其中,“资金来源”变更为:“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

次日,该项目再次对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进行了修改。

对此次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函作出答复的行为,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由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招标人的答复对招标文件造成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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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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