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引诱未成年少女聚众淫乱案,扑朔迷离,检察机关多次不批捕

雨秋闲聊 2024-05-29 08:12:52

可怕的引诱未成年少女聚众淫乱案,案件扑朔迷离,检察机关多次不批捕

文/叶雨秋

河南驻马店的一起案件,让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名14岁的初中女生可心,和同班13岁的小丽(本文皆为化名)似遭到引诱,并卷入了令人不安的案件之中。

一切都始于一场校园霸凌,当时可心和小丽遭到了学校的同龄人欺负,心情沮丧之下她们决定翘课外出散心。

而两人恰巧在之前认识的成年男子史某,就声称能帮她们解决麻烦。

但是想要出校门可没那么容易,于是史某给了她们一根长绳,暗示可以利用它逃离校园。

在3月12日凌晨,两名女生沿着绳索从二楼宿舍逃了出去,并与史某及其两名朋友汇合,一行人开车前往县城。

接下来的经过更让人触目惊心,几人喝酒作乐、入住简陋旅馆,最终可心遭到了史某等人的侵害(存疑)。

多处细节令人生疑:比如绳索的出处、所谓“帮忙解决问题”的诱导语、可心关于自愿与否的前后语焉不详。

让情况愈加扑朔迷离的是,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另一名“眼镜男”(当时给史某开车的朋友)的身影,他似乎也参与了整个过程。

案件初步被认定为“聚众淫乱”,后又被修正为“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这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然而检察院在审查后决定不予批捕,理由是证据不足以确认犯罪事实和危险性评估,这与公安机关的判断形成了分歧。

《刑事诉讼法》明确逮捕的标准,需要有足够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嫌疑人的作案身份,并严格评估是否构成社会危险。

检察院显然认为,本案在这几方面仍存在疑虑和不足之处。

公安机关基于可获证据,倾向于从重定性和处置,但检察院则更倾向于谨慎,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双方对于“引诱”一词的理解也可能有分歧:是单纯的诱骗还是语言、行为上的诱惑。

种种迹象表明,史某等人很可能是蓄意策划的,但另一方面,可心和小丽此前也的确遭受了霸凌,她们寻求帮助的初衷是否被利用也值得深思。

究竟是“主动自愿”还是“受骗上当”,恐怕这才是本案需要理清的核心问题。

很显然,这起案件离最终定论还有一段距离,无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都需要在此案中得到重视。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犯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的。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这里所说的“引诱”,是指通过语言、观看录像、表演及作示范等手段,诱惑未成年的男女参加淫乱活动的行为。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正确的性道德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犯罪,依照对聚众淫乱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虽然两男子目前尚未被批捕,但是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调查,只要在证据确实充分后,依然可以再次提起批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可深夜外出,主要还是因为在学校受到欺负,这才和史某、张某联系,外出寻求保护,结果导致羊入虎口。

可可和张某、史某聊天,家长也一直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这才导致可可慢慢误入歧途。

所以,这件事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是必然,可可的行为早已注定了这场悲剧。

当地警方最初认定案件性质为“聚众淫乱”,后又更改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两名涉案男子在羁押期满后获释,检方未予批捕,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当地警方先后两次向县检察院申请报捕,均被驳回。随后警方向驻马店市检察院提请复核。5月23日,新蔡县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告表示,目前有些事实还没有查清,还涉及其他案件。“待警方查清后再报捕。

最后要说的是,这个已满14岁的小女孩,他说了他不自愿的话语,为什么那两个跟他发生关系的男子不批捕?

还有跟她一起出去的13岁的女同学,没有遭到侵害,偏偏就与这个刚满14岁的女生发生了关系,这不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引诱未成年人吗?

虽然三更半夜女孩子翻墙出门跑去与多名男子瞎混,寻求什么精神上的慰藉,不对!但也不一定,她就很自愿的去让那多名男子来这样对待她吧?

所以我感觉还是性同意年龄太低了,性教育太缺乏了,不到位,加上如今网络发达,小学生、初中生在这方面可能是看得多,听得也多,但是不一定他们就完全懂,也完全有预防能力。这方面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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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秋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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