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时长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2条,耕地的承包时长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时长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时长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述条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时长到期后会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时长到期后将依照前述条款的规定相应延长。
Q.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何时获取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3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开始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Q.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涵盖哪些内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姓名(名称)以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名称和编号;
(3)承包经营的时长以及起止日期;
(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状况;
(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以及日期;
(7)其他应当予以注明的事项。
Q.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等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免收登记费,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Q.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时,是否一定要进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若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后,该转让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登记。然而,如果当事人不进行登记,那么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Q. 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该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依据相关法规,需区分不同情形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则按照协议如实确权登记颁证;若没有书面协议,则由双方达成协议、向村集体备案并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若互换存在争议,则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则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若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则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则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Q.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能够进行抵押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9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后,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若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