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民卖了一只羊肉,仅仅赚了180块钱,但是却被罚款10万多元,此事引起轰动。
2023年11月21日,农民陈广芳在城市摊位卖了一整只羊肉和六个羊头,赚了180块钱,被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调查,陈广芳所售羊肉没有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检查人员还在他家里发现3条羊肉胴体,并进行了扣押。

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村委和市场管理办公室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以陈广芳家里有老人患癌、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从轻从宽处理。
2024年1月18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陈广芳不服,提出上诉,12月24日,该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截至目前,二审还没有做出决定,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结果。
对于这起案件,大部分人都反应,认为是市场监管局处罚太重,太不合情理,认为陈广芳无非就是私自出售未经检疫的羊肉,没有什么大错,教育一下就行了,何必处罚这么厉害。

但是,就这件事来说,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似乎并没有那么简单。
长期以往,老百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非常焦虑,比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鼠头鸭、油罐车装食用油…等等,无一不让他们痛心疾首。
前几天,又爆出某菜市场出售的泥鳅含有大量诺氟沙星抗生素,老百姓对于这种为了牟利而不顾人民健康的黑心商家恨之入骨,埋怨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应该狠狠打击这些人,不要手软,罚得让他们倾家荡产,以后他们就不敢了。
这些呼声对不对?当然是对的,民以食为天嘛,食品安全就是天大的事。

但是,许多人忘了,农民陈广芳私自出售未经检疫的羊肉制品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食品安全事件,只不过它的危害尚未发生罢了。
打个比方,某人把有毒有害物质投入公共食堂食物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食物并没有被人食用,因为他主观上有危及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虽然这个行为并没有造成实质危害,但是这是犯罪未遂,仍然要负法律责任。
回过头再说陈广芳,他私自出售未经检疫的羊肉,万一这些羊肉有传染病菌或者病毒,或者其他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食用者感染或者食物严中毒怎么办?这种后果可比吃农药或者激素超标的食物严重多了。

说白了,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的作用,一个是事前预防,一个是事后惩罚。
事前预防就是当事人要懂法守法,对法律要有敬畏感,知道这样做后果很严重而不要以身试法。
如果明知是违法还故意去做,那么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不管有没有造成实际危害,这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体现。
比如某人走到路上,用抢夺的办法把另一个人的一包香烟据为己有,虽然这个行为对于那个人并没有造成多大的实际损失,但是它挑战的是法律的威严,应该按照抢劫罪论处。

当然了,这次事件来说,农民陈广芳家庭困难,从人情角度看似乎应该对他从轻处罚。
不过,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不能混为一谈。
我认为这件事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但是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他人道主义救助,帮他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