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枪械相关法制:枪械爱好者必知的涉枪边界

友勇之方 2024-12-15 18:05:03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被称作“枪”的物体在法制体系上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首先是直接关联到刑事犯罪领域的涉案枪支或作战武器,这类枪主要涉及的是完全符合枪械制造与使用标准的制式枪支,一旦非法持有或不当使用,便会触犯如“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刑法条款,其法律后果极为严重。

其次,是那些虽然在刑事法律层面上不被认定为真正的枪支,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下却被视为需要管制的“枪”。这类物品通常被称为“仿真枪”,它们在外形设计上高度模仿制式枪械,尽管在某些技术细节或性能上可能未完全达到法定枪械的标准,却已逼近了枪械定义的边界,直观判断就是外观形貌是枪,但又不是枪的枪。关于是否属于仿真枪,其判定权往往由官方机构判定,官方说是它就是,它不是但官方说是它也是。国内有定义,但不清,根据过往案例,官方的认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即便某些物品在普通人眼中或许并不足以构成仿真枪,但只要官方认定其为仿真枪,就必须接受相应的行政管理或处罚。在属性判定方面,国内对于仿真枪的具体定义虽然具体存在,但因其表述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常出现判定者都不懂的现象。

第三层次则是完全游离于行政法律管辖之外的“枪”。这类物品虽然名称中带有“枪”字,但实际上与真正的枪械毫无关联,它们或是儿童玩具,如我儿子手中的玩具枪,灯光四射,声响古怪,纯粹是为了玩耍而设计;再或是特定行业使用的专业工具,如烟枪(用于吸食烟草制品的器具)、焊枪(焊接作业中使用的工具)等,这些物品在功能、用途及危险性上与真正的枪械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名中都带着“枪”。此外,还包括一些文化语境中的比喻性用法,如上文古代才女与书生对联中的“枪”,这类枪与实际的枪械概念相去甚远,在高度文明的交流中,用它代替某物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体现。

2  仿真枪的判定

对于生活中的每个人来说,如何认定仿真枪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人都糊里糊涂的吃了这方面亏。要深入理解枪支的概念,首先需要吃透仿真枪的定义。仿真枪这一术语在国内法制体系中首次出现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至于仿真枪的概念与界定标准为,来源于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其标准三项彼此独立的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被认定为仿真枪。具体如下: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 具备枪支结构特征(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2.1  威力判定

仿真枪认定的第一条是从终点作用效应(威力)来判定,通俗的说就是杀伤特征,通过枪口动能参数来间接判断终点作用效果。枪口比动能要求是: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仿真枪<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按照这个标准,生活中能被判定为枪的实在太多,枪械爱好者对制定这个标准判定参数的人痛恨到极限。按照这个判定标准,你可能已经拥枪但并没有被追究罢了。

这一项判定标准与外形无关,不论长的是否像枪,更不管是否发生发生热化学反应,只要发射物体满足枪口动能指标,就属于枪械。在生活中经常看到钢管弹射和高压气瓶的压缩气体膨胀做功,虽然没有枪的嘴脸,但是从枪口动能参数判定,已经达到了法定仿真枪的标准。如果射出的物体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就要触犯了刑法。说到这里,你肯定会反问,弹弓呢?到底是不是?具体是不是不用多问,去计算。一定要计算好了,防止玩的时候糊里糊涂的被带走,被判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2 结构判定标准

仿真枪认定的第二条判定标准主要有三个关键要素,分别是枪械结构、枪管和击发机构。对于枪管和击发,这个都好判定,直接看结构就能有答案。但是枪械结构,这个就难了,现有的枪械结构实在太丰富,所以这条本质上只有两个要素,那就是枪管和击发机构。

在这一条判定标准中,必须要理解什么是制式枪支?只有深刻理解制式枪支这个概念,才不会稀里糊涂的犯错,在这方面,越是聪明的人越有可能吃亏,这是现实中底端不认可高端的结果。这里说的制式,很多人单纯认为就是国家定型并列装的枪械,这个概念有些是狭义的。实际中这个制式属于国际范围内由不同国家定型的枪械总称,我们虽然在国内列装定型中不认可国外制式枪械的地位,但在法律层面是认识它的国际制式地位。制式枪械通常指已完成国家批准或组织的定型试验,并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列装、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外,枪械作为销售产品,必须是经过市场许可,才能成为销售物。从这个角度来解释,读者会感到这是极限费解的。通俗的说,制式枪支就是被政府批准的厂家批量生生产的枪械,比如QBZ95、AR15、AKM等。如果一支AK47步枪不是国批厂家生产,而不是手工作坊自作,那它就属于黑枪,这比制式枪械的涉案更复杂更严重。经常看到电影里的道具枪就属于该范围,这类枪没有枪管,只有结构外形。

2.3 尺寸判定标准

仿真枪认定的第三条判定标准主要依据模型的外观形态与色泽特征进行综合考量,既严格又详尽,能够精确地将仿真枪与真实可使用的枪支区分开来,同时也能有效辨别出那些仅在外形上有所相似,但实际上并不符合仿真枪定义的物品。但要是开展针对性或规避性设计,这一条其实也属于界定不清的标准。倘若存在一款比例为1:1的AK47模型,其构造为实心且不具备击发机制,因此无法发射子弹,同时其外观经过了精致的镀饰工艺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此模型依然归类为仿真枪。    

这条标准,直接断了爱好者玩模型的念头。美女追不上帅哥,买一个和帅哥造型相同的充气哥;帅哥追不上美女明星,3D打印一个等比例的 美女独享。可是这条标准呢?直接断了美女与帅哥的可能性慰藉,想拿一把与真枪一样但不能发射的模型都不行。要玩只有尺寸小于二分之一或大于一倍的模型,常见的钥匙挂链,打火机等都是按照这个比例处理。等比缩小的手枪小了一倍还能当手伴,但等比放大的步枪就没有了可玩性,我们也没力气玩了。

按照苛刻的要求,经过几十年的管制,天朝的一般市民都不认识枪,就是你背着一支新颖的真枪走在大街,也没有人回头,相反还会被以为SB玩小孩玩具。

通常情况下,符合刑事法律定义的枪支无疑会满足行政法对于枪支的要求,同时也可能符合仿真枪的标准,但反向逻辑并不成立,即仿真枪不一定达到行政法中关于枪支的界定,而行政法认定的枪支与刑事法律认定的枪支也不尽一致。因此,新闻或网络中时有报道,某人因持有、制造或走私仿真枪而被判刑,这类情况若非报道者刻意误导,便是报道者本身对涉枪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将仿真枪纳入刑事责任范畴,有时可能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实际上,这类案件可能源于仿真枪在某些方面满足了枪支的法定标准,或者所谓的“仿真枪”根本不符合仿真枪的定义,而是制式枪械。如果涉及的是刑法以外的罪名,即便是在认定仿真枪时,也应严格界定其范围,其范围也不能随意扩大,那些外观区分明显、材质较轻、强度不够、颜色跳跃、功能奇葩的枪。

3 刑事枪支的认定

作为枪械爱好者,稍有不慎就掉进涉枪案的黑坑里。在对待涉枪案件时,首先对涉案枪支进行鉴定,确定它的真实属性,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通过严格的枪械管制,民间的枪械已经很少,几乎没有。但是涉枪的刑事案件常有发生,这方面主要因仿真枪而生。

在2001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提出了首个枪支鉴定方法:将枪口置于距厚度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若弹头穿透松木板;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即可认定为枪支。看这个定义范畴,对枪械判定标准还是较高的。后来有人提出了新观点,反驳这个标准不合理,没有确保眼球受伤的可能性,令枪械爱好者意外的是这个反驳被认同。结果枪支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成为红线。    

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若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即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中正式提出: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需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是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的修改,庭审中常见辩护人以(公通字[2001]68号)认为使用鉴定标准不正确进行抗辩。激烈辩论的核心问题转换为枪支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在这方面谁涉案,谁吃亏,吃了亏的只能认栽,不认又能怎么样呢?难道还能从围墙里跑出来。

检索涉枪的案件,从2010年以后,全国案件数量普遍增加,很多人糊里糊涂的成了涉枪罪犯。对公安部这一系列看不懂的操作,曾一度遭遇评论或质疑。但从没有,估计今后都没有可能趋于合理的存在。    

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爱好者经常说的“火枪一支、气枪两支,保住铁饭碗,顿顿吃上供应粮”的顺口溜来源。如果你有一支火枪,不要紧张,能不能吃上供应粮,还得经过鉴定才能知道。国家法律非常的公正,够不够线,鉴定了才能定。上述这个顺口溜儿,只说了对种类、数量规定,其前提是要经过枪支鉴定。

7  行政法领域的仿真枪与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但问题远没这一句话那么简单,到底是否属于仿真枪,够不够成犯罪,如何处罚还是有区别的。对于仿真枪,其规定和处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制造、销售),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仿真枪其处罚行为是制造、销售行为,但对于个人购买持有实际并无法律明确规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枪”的范围与规定。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没提到“仿真枪”,这就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枪是否包含仿真枪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把仿真枪当做行政法所规定的枪进行处罚的行为,但实际两者是存在一定交集的不完全重合关系,更不宜同等看待。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分别表述有“枪”和“仿真枪”,并且在行为、处罚上都有区分,说明这两者不能划等号。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提到枪而并未提到仿真枪,因此在处罚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不宜将枪解释为包含仿真枪。因为仿真枪本身的危害性就比枪小。例如1比1的不具备发射功能的模型枪,可能被认定为仿真枪,但其本身没有杀伤力。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多是承接刑法所不宜调整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例如同样是气体动力的枪支,持有两支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只持有一只则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在枪支本身认定上应当存在延续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的枪和刑事犯罪中的枪是一致的,只是因为特殊情况按照治安处罚处理,如携带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如持有枪支是合法的、但带到公共场所、如虽然是火药动力枪但枪口动能不可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在枪的标准上,仿真枪可能评价为枪支,但不是所有的仿真枪都符合枪的标准。    

8  有关枪支的司法认定

现有的枪支案件之所以容易引起争议,很多原因在于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该标准是香港标准的四分之一,台湾标准的十一分之一。正是因为较低的标准导致很多枪型物体、很多玩具最终被鉴定成为枪支。

例如有媒体报道称,福建一名男子因在网上出售(上图)长约4cm的迷你枪形钥匙扣,被辽宁鞍山铁西公安分局跨省抓捕。警方送达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这名男子是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的。视频显示,在一定条件下,这类枪形钥匙扣可以一枪击穿薄铁桶。该枪如果依据枪口比动能鉴定可以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符合枪支的规定,但该“枪”钥匙扣一样的大小又显得很滑稽。还有著名的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涉及的就是我们小时候常见的打气球的枪。

有人总是把握不住课堂的重点,认为这属于机械式司法认定的问题。为此,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对此有专门意见: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特别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防止“客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例如,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销售“玩具枪”,公安机关从其作为玩具出售的枪状物中起获43支,经鉴定均为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发射球形弹丸,其中有18支符合枪支标准。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对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销售“玩具枪”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出售的物品系枪支并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故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该案的处理,正是从主观明知方面作了准确判断,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对此,小编要说的是,这一对夫妻纯属造化大、运气佳,命好遇到好律师和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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