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案件,在履行公告等程序后仍未见被申请人现身及信息反馈后,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下落不明的被申请人为陈某,男,今年89岁,沙洋人。申请人为刘某,女,今年79岁,沙洋人,系被申请人妻子;陈甲,女,今年49岁,湖北宜昌人,系被申请人女儿。
去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宣告下落不明的被申请人死亡。法院受理开展公告等相关工作后,于今年4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查明,两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他于2018年7月15日晚在湖北宜昌女儿陈甲家出走后未归。次日,陈甲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在宜昌多处寻找,但未果。2022年9月5日,申请人还在《湖北日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被申请人,仍未果。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此案后于去年4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届满后,仍没有被申请人生存的信息,也无人向发出公告的法院报告其生存现状。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已5年有余,且经法院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满,仍没有被申请人生存的信息,也无人向法院报告其生存现状,已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申请人提出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宣告陈某死亡。
我以后再也不敢离家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