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古语是这么说的!难道仅仅是道德约束吗?

无主之弟 2024-06-15 02:36:16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古语就是这么说的!难道仅仅是道德约束吗?泰兴男子顾某在借款人谢某去世后,向其儿子追要欠款,却没有成功,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01 江苏泰兴一男子顾某,分两次借给谢某18.6万元款,后谢某去世,顾某凭借条向死者谢某的儿子要借款,结果闹上了法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泰兴的男子顾某和谢某两家关系很好,由于谢某手头紧,分两次向顾某借款,第一次借款是8.6万元,第二次借款是10万元。

两次借款,谢某均向出借人顾某打了借条。如果不出意外,两家关系较好,估计也没事。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2年,谢某突然去世,这个顾某的出借款,一下子没了着落。怎么办?于是顾某拿着两张欠条来找谢某的儿子,并要求他还钱。

谢某的儿子也承认了这两笔欠款,并承诺两年内还清。然而谢某的儿子自称,自己由于经济困难原因,所以尽管顾某多次催要,谢某的儿子也一直没有还钱。无奈之下,顾某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谢某儿子代替其去世的父亲偿还两笔借款。

02 法院认为,父债子偿,主要是道德约束,从法律意义上,并不成立。

泰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对谢某儿子以及原告的一些情况作了详细了解。

法院认为,古语说的父债子偿,主要是道德约束,并不符合法律精神,因为谢某和谢某的儿子,性相对独立的法律个体,相互之间,经济独立,个人承担个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法院又说,谢某生前如果还有一些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借款。如果死者的财产继承人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则应当有义务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如果死者的遗产,不足以偿还生前的债务,则遗产继承人,应当在遗产额度内,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

03 谢某的儿子放弃了继承遗产,不需要承担谢某生前因借款形成的债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对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知识的讲解,并告知原被告双方,父债子偿,虽然是古老的做法,但不符合现代的法律精神。

被告谢某的儿子,表示自已的确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所以选择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同时自己也不再考虑替父亲还款。

原告顾某,也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同时也知道谢某的儿子没有偿还能力,且放弃了遗产继承权。顾某随后表示,自愿撤诉。

04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是基于一定条件的约定俗成。

知识点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是古语,是基于一定条件的约定俗成,其基础主要是,一般情况下,儿子都是继承了父亲的遗产。

但是有些情况例外,比如,有证据能够证明,死者生前曾经赠与(转移)继承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应当由受赠人(继承人)在一定范围内替死者偿还债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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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于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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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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