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洗澡时遗忘11000元首饰,半年后去取发现丢失,女子要求赔偿

安东的渴求 2023-04-28 00:01:33

浙江,杭州。邹女士去洗澡时不小心将价值11000元的首饰落在了店里,后面联系店员要求妥善保管,自己有时间就去拿,半年后,邹女士去拿首饰却发现不见了。

据邹女士称去年的8月底,她和朋友去洗澡,洗澡前将项链、手链和耳环取下来放着,等洗完澡后就跟朋友离开了。

过了20多分钟,邹女士摸到手上光秃秃的,这时才想起自己的首饰忘了拿,随后联系店员说明情况。

店员在周女士的更衣柜里找到了首饰,便跟周女士确认了首饰的款式和牌子,周女士听后说是自己的东西,跟店员约定好时间让朋友去取首饰。

过了近一个月,邹女士联系店员称朋友当时忘了去取,自己又在外地,可以出运费,希望能将首饰寄过去。

店员回复说首饰比较贵重,怕邮寄会不安全,还是叫朋友去取或亲自取好一些。邹女士说自己暂时没时间,希望先帮忙保管,等有时间就去拿。

就这样过了半年,直到今年3月底,邹女士才去到店里拿首饰。对方拿出了首饰,邹女士一看说不是自己的。

这时店员说让邹女士先等着,再找找看,过了几天后,店员联系邹女士,声称首饰找不到了。邹女士责怪对方没保管好要求赔偿。

邹女士表示自己买的手链是5200元,项链4850元,耳环1000元,总价值11050元,希望对方赔偿。

对方让邹女士提供购买凭证,邹女士只提供了手链的凭证,项链和耳环都是转账。对方不认可转账的方式,只愿意以手链的价格赔偿5000元洗浴卡,被邹女士拒绝。

邹女士找到了调解员,声称自己一直在出差,那么长时间没去拿首饰的确有错,但要一人承担一半损失,要求对方赔钱6000元现金。

面时调解员的到来,店员表示,当时双方并没有经过图片核实,只是根据邹女士的描述觉得很像,而且邹女士的首饰不是放在店内寄存处,而是在她的更衣柜里,所以不存在寄存保管,这是她自己保管不当遗失的。

店员还表示三样首饰邹女士只能提供手链的购买凭证,其它首饰是无法证明真正价值的,所以只能按照手链的价格补偿5000元的洗浴卡。

对此,邹女士表示不同意。目前,双方还在协调中。

本案中,该店和邹女士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店员说双方不是保管关系的说法成立吗?

首先,邹女士进店消费,和该店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邹女士将首饰取下来放入更衣柜,双方又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既然双方的保管合同成立,该店就有义务保管好首饰。在邹女士消费者时,该店就是有偿保管,邹女士在消费完后将首饰遗落在更衣柜内,该店就属于无偿保管。

那么,该店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首饰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既然店员答应邹女士替其保管首饰,就是在无偿保管期间造成首饰遗失的,只要能证明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首饰遗失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该店因保管不当或故意造成首饰遗失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中,邹女士也有责任,既然是贵重物品,当时去取回,就没有后续事件了,可邹女士半年都没有去取,其本身就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由于邹女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该店的责任,双方可以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另时,邹女士有买项链和耳环的转账记录,也是能够证明首饰的实际价格的,所以该店应该按照三样首饰的总价格和邹女士一人承担一半。

大家对邹女士半年后才去取首饰,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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