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与女主播“恋爱”,妻子要求返还打赏款22万元,法院判了!

扬眼 2024-11-06 21:07:08

丈夫恋上女主播,原本这件事就已经足够令妻子抓狂,然而更令妻子愤怒的是,“恋爱”期间,丈夫还斥巨资为女主播打赏、转账22万元!近日,徐州新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已婚男子打赏女主播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女主播返还部分赠与财产。

已婚男子与女主播“恋爱”,妻子起诉返回钱款

2020年,朱某在某直播平台与女主播郭某相识,在郭某主持的网络直播间打赏、送礼物。2021年,双方线下见面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10月,朱某的妻子叶某发现郭某与朱某的关系后,找到郭某要求返还刷礼物、打赏、微信转账共计22余万元,郭某返还了8.5万元。

2022年,叶某以朱某与郭某存在债务纠纷为由,起诉至新沂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朱某赠与郭某的合同行为无效,判令郭某返还受赠财产22余万元。

对此,郭某辩称,朱某通过平台看直播并实施打赏,并未受到胁迫和欺诈,是自主消费行为,不是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她称自己对男方已婚毫不知情,自己和叶某、朱某之间均有来往转账,甚至自己的转账数额大于叶某及朱某的转账数额,不存在赠与返还问题。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郭某确立“恋爱”关系之前,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在观看郭某直播时,使用虚拟货币打赏或购买虚拟礼物。该行为系朱某为满足娱乐需求而实施的消费行为,与直播间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生效。而郭某的收入也非朱某的赠与,而是其从事直播表演而获取的劳动报酬。叶某要求返还上述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恋爱”后的打赏属赠与,违背公序良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郭某和朱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实施的打赏、赠送礼物行为,法院另外作出了认定。

法院认为,此时朱某的行为已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行为,而是为提高郭某的直播流量,获取更高收入等所为。郭某在能够辨别朱某与其他消费者区别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朱某打赏、赠送礼物,因此而获得的收入,属于间接接受赠与。朱某直接向郭某支付的资金、交付的财物,以及为郭某消费等支付的资金等,属于直接赠与。

《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某在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建立“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赠与,均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损害了叶某的财产权益。

因此,叶某有权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郭某返还受赠财产。

判决:返还接受赠与的财产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郭某与叶某达成就返还朱某打赏、直接赠与等财产8.5万元的和解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叶某无权要求郭某返还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前赠与的财产。

最终,新沂法院判决朱某对郭某实施赠与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郭某返还与朱某在2021年10月之后“恋爱”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5万余元,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已婚男士因在网络直播间打赏女主播,支出数额较大财物,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导致配偶一方向女主播请求返还财物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官介绍,本案从已婚男士与女主播确立“恋爱”关系为时间节点,分别认定确立“恋爱”关系之前的打赏行为系自主消费行为,且该行为有效,配偶一方无权请求返还;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的打赏行为系赠与行为,且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配偶一方有权请求返还。由此准确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官表示,该判决既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保护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该法律制度,影响女主播的正当从业获取收入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通讯员 陈姝妤 王海波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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