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 长安镇。
女犯田某,1992年出生,青海人,被害人马某,甘肃人。
田是由男朋友王介绍给受害人马的(男,44岁,被马介绍到长安镇一家工厂工作,后来马以讨论进厂事宜为由,让田去他租的长安镇一家酒店411室,二人有性关系,后来马向田支付了300多元的进厂体检费等费用
田邀请王到酒店411房间,与马商量分手事宜,马某叫马某虎,妥某送啤酒至该房,马某,田某,王某等人在房内喝酒,
第二天1点左右,田提议离开。马要求田留下来,说他不能不还钱就走。这两个人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田某从房内桌子处拿起一把水果刀,马某也拿起一把菜刀但被王某抢走,田某持水果刀刺向马某,马某用碗里的啤酒泼向田某,两个人厮打起来,后两人被王某等人劝开,
凌晨2点左右,马醉醺醺地倒在门口。田某见状上前用水果刀朝马某背部连刺多刀,妥某等人立即打电话报警,马某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符合背部被锐器刺伤致右肺及左肾组织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田作案后先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到场的民警带回审查。
田因此案被刑事拘留,被捕。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他,并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马的家人要求他赔偿总计81.2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55.52万余元,丧葬费2万元,交通费30800元(遗体运输费2万元,机票5300元,汽车票5500元),伙食费1800元,住宿费3024元,殡仪馆太平间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在法庭上,田辩称与马有关系,但并非自愿。受害者以谈论工作为由强奸了她。她不是故意杀人,但这是自卫。当时她只是想离开房间,但受害人挽着她的腰不让她走,于是她用刀刺伤了受害人的背部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田赔偿马家2.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并驳回了马家人的其他主张
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田被受害人强奸,法院不接受田被受害人强奸的意见!同时,法院还认定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处。田在案发后一直留在现场,并在案件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认了罪行。这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受害人是案件的始作俑者和激进分子,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对田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定罪充分,法院支持田的犯罪行为,给马的家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法院在法定赔偿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伙食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整的范围内,也不受支持。